前大埔区议员上诉驳回即时入狱服刑五个月
2016年1月29日
一名前大埔区议会议员向大埔区议会秘书处虚假申领款项共约五十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较早时被判入狱。他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今日(星期五)被原讼法庭驳回,并随即被送往监狱服刑五个月。
罗舜泉,六十一岁,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并于去年四月被判入狱五个月。他获准保释外出,以候就定罪提出上诉。
法官潘敏琦今日驳回罗就定罪提出的上诉,并下令他须即时入狱服刑五个月。此外,法官亦拒绝罗申请保释到终审法院上诉。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罗于案发时为大埔区议会议员,他有权就其职务的开支,包括聘用职员,获发营运开支偿还或二○一一年前称为营运开支津贴。
根据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有关申领营运开支偿还款项或营运开支津贴必须依照实报实销的原则。
罗于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聘请了三名议员助理及一名兼职议员助理,月薪介乎一千九百八十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罗在支薪予各议员助理前,先要求他们在薪金收据上签署。
罗在尚未向各议员助理支付薪金前,已向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呈交合共九十四份议员助理每月支薪收据,以申领有关款项或津贴。
罗其后收到偿还薪金款项合共四十九万四千五百八十元,但他却拖欠其中一名议员助理三个月薪金合共二万三千二百元,以及另一名兼职议员助理五个月薪金合共二万元。
案情指出,倘若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得悉罗并没有依照他所提交的收据支付薪金,秘书处将不会批准其申领款项。
罗舜泉,六十一岁,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并于去年四月被判入狱五个月。他获准保释外出,以候就定罪提出上诉。
法官潘敏琦今日驳回罗就定罪提出的上诉,并下令他须即时入狱服刑五个月。此外,法官亦拒绝罗申请保释到终审法院上诉。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罗于案发时为大埔区议会议员,他有权就其职务的开支,包括聘用职员,获发营运开支偿还或二○一一年前称为营运开支津贴。
根据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有关申领营运开支偿还款项或营运开支津贴必须依照实报实销的原则。
罗于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聘请了三名议员助理及一名兼职议员助理,月薪介乎一千九百八十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罗在支薪予各议员助理前,先要求他们在薪金收据上签署。
罗在尚未向各议员助理支付薪金前,已向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呈交合共九十四份议员助理每月支薪收据,以申领有关款项或津贴。
罗其后收到偿还薪金款项合共四十九万四千五百八十元,但他却拖欠其中一名议员助理三个月薪金合共二万三千二百元,以及另一名兼职议员助理五个月薪金合共二万元。
案情指出,倘若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得悉罗并没有依照他所提交的收据支付薪金,秘书处将不会批准其申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