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助理管工涉嫌行贿路政署工程监工今提堂
2016年2月4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建筑公司助理管工,控告他涉嫌行贿一名路政署工程监工,使该工程监工就多项违反及未遵从元朗天瑞路挖掘工程准许证所规定的条件而不采取执法行动。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屯门裁判法院应讯。
刘浩源,二十六岁,大宏建筑公司(大宏)助理管工,于星期二(二月二日)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被告毋须答辩。裁判官水佳丽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三月三日进行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是大宏的助理管工。大宏名列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的建筑工程承建商名册,并获判授为元朗天水围天瑞路兴建有盖行人道的试井探测进行招标工程。
路政署应民政总署的申请向其发出一张准许证,使到民政总署及大宏在该工地进行挖掘工程,惟大宏必须符合挖掘准许证规定的所有条件。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一名路政署二级工程监工提供数百元,作为就天瑞路挖掘工程所发出的准许证所规定的条件有多项违反及未获遵从,予以宽容及不采取执法行动的报酬。
被告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廉署早前接获路政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路政署及民政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伟杰代表出庭。
刘浩源,二十六岁,大宏建筑公司(大宏)助理管工,于星期二(二月二日)被控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被告毋须答辩。裁判官水佳丽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三月三日进行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是大宏的助理管工。大宏名列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的建筑工程承建商名册,并获判授为元朗天水围天瑞路兴建有盖行人道的试井探测进行招标工程。
路政署应民政总署的申请向其发出一张准许证,使到民政总署及大宏在该工地进行挖掘工程,惟大宏必须符合挖掘准许证规定的所有条件。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一名路政署二级工程监工提供数百元,作为就天瑞路挖掘工程所发出的准许证所规定的条件有多项违反及未获遵从,予以宽容及不采取执法行动的报酬。
被告获准以现金三千元保释,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廉署早前接获路政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路政署及民政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伟杰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