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教助理纵容囚犯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 遭廉署起诉三人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区院罪成

2024年12月17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两名惩教助理、一名囚犯及两名释囚,控告五人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纵容涉案囚犯在塘福惩教所权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并为该名囚犯把未经授权香烟带进监狱。两名被告早前已认罪判囚,余下三名被告经审讯后,今日(12月17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杨敬伦,46岁,惩教署一级惩教助理;及刘燕俊,32岁,囚犯,同被裁定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刘燕俊与释囚张锐明,40岁,另被裁定一项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名成立。

法官谢沈智慧今日颁布裁决理由时表示,监狱的纪律及保安至关重要,将未经授权物品带进监狱会危害监狱纪律及保安,引进手提电话则属极度严重的情况,除了会危害监狱纪律及保安,并有可能让囚犯在狱中继续进行犯罪不法行为。

控方在审讯时亦曾指出,囚犯严禁在监狱内使用手提电话。如囚犯不受管制以手提电话接触外界,则可参与非法活动或计划越狱,威胁监狱保安及破坏公众安全。

法官将案件押后至明年3月4日求情及判刑,期间各被告还押惩教署看管。

本案源于惩教署转介廉署的贪污投诉,廉署经调查后于2020年10月23日采取执法行动,从塘福惩教所囚犯刘燕俊搜出一部手提电话、一张手提电话储值卡及不属囚犯可选购牌子的香烟等未经授权物品。

案发时,一级惩教助理杨敬伦是塘福惩教所维修组的主管人员,在李浩维等二级惩教助理协助下,监管囚犯的纪律及活动。囚犯刘燕俊及案发时已获释的张锐明及林翰祺,曾于不同时段被派到维修组工作。

案情透露,刘燕俊曾于2020年7月要求杨敬伦将一张手提电话储值卡带进惩教所给他。杨敬伦一直纵容刘燕俊未经授权在监狱管有及使用手提电话,而且从来没有向上司报告事件。于廉署采取执法行动前一晚,杨敬伦更致电电讯公司,协助刘燕俊改善储值卡信号接收情况。

廉署调查又发现,二级惩教助理李浩维和释囚张锐明及林翰祺是一个手提电话通讯群组的成员。三人曾多次互发讯息,当中提及刘燕俊曾多次指示林翰祺替其手提电储值卡帐户增值,以及提醒李浩维为他购买并非囚犯可选购牌子的香烟,带进塘福惩教所给他。

惩教署人员及囚犯的行为操守受《监狱条例》及《监狱规则》规管。有关条例及规则禁止惩教署人员传递未经授权物品予囚犯。

李浩维及林翰祺早前在区域法院承认一项串谋他人触犯公职人员行为不当罪名,分别被判囚七个月及六个月。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及陈哿弘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铭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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