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诉家庭承认2023年乡郊一般选举「种票」判囚最高两个月
2025年4月3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个家庭在2023年乡郊一般选举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种票」,其中三名家庭成员今日(4月3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明知自己无权却在该选举中投票,判囚最高两个月。
伍铜,71岁,被判入狱两个月,其妻子黄月好,64岁,及其儿子伍嘉鸿,35岁,则被判囚两个月,缓刑18个月。三人各承认一项明知自己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罪名(俗称「种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a)条。伍铜的女儿伍绮琪早前被控一项相同罪名则获撤控。
伍铜及伍嘉鸿另各承认一项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罪名,违反《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32(1)(c)条。
裁判官黄国辉以监禁三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求情时指伍铜的家人遭其威逼才作出「种票」行为,遂判处其妻子及儿子缓刑。
廉署提醒市民,若明知本身无权或无资格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便属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廉署必定会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严正执法,维护选举廉洁公平。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怀疑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种票」,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于当年1月8日举行。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居民代表选举的合资格选民必须在紧接申请选民登记当日前的三年内为该村的居民(有关要求),已登记选民如不再符合有关要求,则会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接获伍铜、黄月好及伍嘉鸿的下白泥村居民选举选民登记申请表格,三人均在表格中声明下白泥村的一个住所为他们的主要住址,并在申请登记前已在该村居住超过3年。其后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明知自己无权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伍铜及伍嘉鸿亦曾在选举登记主任就二人在临时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作出查讯时,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讹称他们居住在下白泥村。
廉署调查显示,自2007年起,伍铜、黄月好及伍嘉鸿一同居住在大埔一个私人住宅单位,故三人并不符合有关要求,无权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投票。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正光代表出庭。
伍铜,71岁,被判入狱两个月,其妻子黄月好,64岁,及其儿子伍嘉鸿,35岁,则被判囚两个月,缓刑18个月。三人各承认一项明知自己无权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罪名(俗称「种票」),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a)条。伍铜的女儿伍绮琪早前被控一项相同罪名则获撤控。
伍铜及伍嘉鸿另各承认一项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罪名,违反《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32(1)(c)条。
裁判官黄国辉以监禁三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求情时指伍铜的家人遭其威逼才作出「种票」行为,遂判处其妻子及儿子缓刑。
廉署提醒市民,若明知本身无权或无资格在选举中投票,却在选举中投票,便属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廉署必定会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严正执法,维护选举廉洁公平。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怀疑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种票」,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于当年1月8日举行。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居民代表选举的合资格选民必须在紧接申请选民登记当日前的三年内为该村的居民(有关要求),已登记选民如不再符合有关要求,则会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先后接获伍铜、黄月好及伍嘉鸿的下白泥村居民选举选民登记申请表格,三人均在表格中声明下白泥村的一个住所为他们的主要住址,并在申请登记前已在该村居住超过3年。其后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明知自己无权却在该选举中投票。
伍铜及伍嘉鸿亦曾在选举登记主任就二人在临时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作出查讯时,向选举登记主任作出虚假陈述,讹称他们居住在下白泥村。
廉署调查显示,自2007年起,伍铜、黄月好及伍嘉鸿一同居住在大埔一个私人住宅单位,故三人并不符合有关要求,无权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选举中投票。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正光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