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认在乡郊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被判囚两个月
2016年3月16日
一名登记选民在元朗举行的二○一五年米埔村乡郊代表(居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两个月。
梁汉生,三十九岁,发辉物流有限公司(发辉物流)营运主管,承认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被告另外一项相关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裁判官刘绮云在判刑时表示,选举舞弊行为是严重罪行,须判处具阻吓性的监禁刑期。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收到被告的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民登记申请。
在该申请表上,米埔村一个地址(涉案地址)被提供为被告的主要住址。被告亦声明他自二○一一年三月及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三年之内,一直是米埔村的居民。
在收到该申请表后,民政事务总署并没有接获相关更改或反对,被告遂获纳入有关选举的正式选民登记册。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向被告发出投票通知,以通知被告投票站的地点。
该投票通知又以备忘提醒被告,现有乡村的登记选民必须在登记前三年内一直是该村的居民。登记选民如已不再在该村居住,便不再符合资格登记为选民。如在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被告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即投票日到达投票站,并向投票站人员申领选票。在获发选票前,被告获发一张载有该备忘的书面告示。被告回答已阅读和明白该告示内容后,投票站人员向他发出选票。
案情指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人如已获发选票,即视为已在相关选举中投票。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于二○○九年六月加入发辉物流担任营运主管,其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十时至晚上七时。发辉物流的注册办事处设于涉案地址。
被告与发辉物流及其相关公司签订雇佣合约,但有关合约均没有提及向被告提供住宿。被告向该两间公司呈交的工作申请表,分别提供一个在屯门及一个在内地的地址作为其住址。
入境事务处的记录显示,被告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期间,大多数在工作日来港,并于同日返回内地。此外,被告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从未在香港留宿。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廖汉源协助。
梁汉生,三十九岁,发辉物流有限公司(发辉物流)营运主管,承认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被告另外一项相关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裁判官刘绮云在判刑时表示,选举舞弊行为是严重罪行,须判处具阻吓性的监禁刑期。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收到被告的村代表选举(居民代表)选民登记申请。
在该申请表上,米埔村一个地址(涉案地址)被提供为被告的主要住址。被告亦声明他自二○一一年三月及在紧接提交申请前的三年之内,一直是米埔村的居民。
在收到该申请表后,民政事务总署并没有接获相关更改或反对,被告遂获纳入有关选举的正式选民登记册。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向被告发出投票通知,以通知被告投票站的地点。
该投票通知又以备忘提醒被告,现有乡村的登记选民必须在登记前三年内一直是该村的居民。登记选民如已不再在该村居住,便不再符合资格登记为选民。如在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被告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即投票日到达投票站,并向投票站人员申领选票。在获发选票前,被告获发一张载有该备忘的书面告示。被告回答已阅读和明白该告示内容后,投票站人员向他发出选票。
案情指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任何人如已获发选票,即视为已在相关选举中投票。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于二○○九年六月加入发辉物流担任营运主管,其正常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十时至晚上七时。发辉物流的注册办事处设于涉案地址。
被告与发辉物流及其相关公司签订雇佣合约,但有关合约均没有提及向被告提供住宿。被告向该两间公司呈交的工作申请表,分别提供一个在屯门及一个在内地的地址作为其住址。
入境事务处的记录显示,被告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期间,大多数在工作日来港,并于同日返回内地。此外,被告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从未在香港留宿。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廖汉源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