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人涉嫌就物业出租及分租行贿受贿今提堂
2016年3月23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物业发展公司前雇员及一名环保公司董事,控告他们涉嫌就物业出租及分租分别受贿行贿。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
两名于星期一(三月二十一日)被起诉的被告为梁桂祺,五十七岁,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丽新发展)前物业主任,及黄健国,四十四岁,利兴环保有限公司(利兴环保)前董事兼股东。
梁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黄则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两名被告今日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五月十八日进行预审。
梁于案发时为物业发展及管理公司丽新发展的物业主任,负责处理丽新发展联营公司拥有的店铺和住宅物业的租赁业务。黄则是利兴环保的董事兼股东,该公司从事废金属回收。
其中一项控罪指黄涉嫌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梁提供一万五千元,作为把深水埗一个店铺租给黄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另一名租客接受一万元,作为把深水埗一个住宅物业租给对方的报酬。
余下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上述租客索取四万元,作为纵容该租客把有关住宅物业分租的报酬。
梁及黄各获准以现金一万五千元保释。
丽新发展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吴泽辉代表出庭。
两名于星期一(三月二十一日)被起诉的被告为梁桂祺,五十七岁,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丽新发展)前物业主任,及黄健国,四十四岁,利兴环保有限公司(利兴环保)前董事兼股东。
梁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黄则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两名被告今日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五月十八日进行预审。
梁于案发时为物业发展及管理公司丽新发展的物业主任,负责处理丽新发展联营公司拥有的店铺和住宅物业的租赁业务。黄则是利兴环保的董事兼股东,该公司从事废金属回收。
其中一项控罪指黄涉嫌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梁提供一万五千元,作为把深水埗一个店铺租给黄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另一名租客接受一万元,作为把深水埗一个住宅物业租给对方的报酬。
余下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上述租客索取四万元,作为纵容该租客把有关住宅物业分租的报酬。
梁及黄各获准以现金一万五千元保释。
丽新发展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吴泽辉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