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馆广告部营运总监向下属索贿判囚18个月

2025年7月3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报馆广告部前营运总监向四名下属索贿,并在其中二人获报馆发放佣金后从他们接受贿款共约88,000元。该前营运总监今日(7月3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18个月,他两名下属则判处缓刑。

胡桁志,又名胡智衡,44岁,香港商报(商报)广告部前营运总监,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共八项罪名成立,即三项串谋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以及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他今日被判囚一年半,并遭颁令须向商报归还涉案的贿款约88,000元。

胡桁志的两名下属李国维,51岁,及敖锦辉,45岁,分别为商报广告部前业务主任及业务主任,早前承认共六项罪名,即五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及一项串谋使代理人索取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及9(2)(a)条和《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李国维被判入六个月,缓刑两年;敖锦辉则判囚两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斥责胡桁志贪婪,滥用上司身分压榨下属,持续两年向多名下属索贿,影响雇主的声誉及下属的士气,若非遭告发,其贪腐行为会延续。

法官以入狱21个月作为其量刑起点,考虑其求情因素而扣减刑期三个月。就另外两名被告的判刑,法官考虑到他们认罪并协助控方将贪污的上司绳之于法,以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处二人缓刑。

于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案发期间,胡桁志是商报广告部营运总监,负责监管部门运作及监督李国维及敖锦辉等业务主任,并会协助下属向赞助商争取活动赞助。如业务主任为商报举办的活动取得赞助,可获赞助总额的一成作佣金,他们须透过胡桁志向商报提交相交文件,以便计算及发放佣金。

胡桁志则会在活动后或每年底,视乎盈利情况而获得花红,但无权摊分下属的佣金。商报亦不准许其职员因为其业务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案情透露,李国维、敖锦辉及另外两名业务主任于案发期间为商报举办的四项活动物色赞助商,并成功取得赞助费共约380万元,四人其后获商报发放佣金共约38万元。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胡桁志主动陪同李国维及敖锦辉等人与赞助商会面,并向四人索取贿款,作为协助他们取得上述活动赞助的报酬。胡桁志索贿金额为四人各自就有关活动获支付佣金的三至五成不等。

其中李国维及敖锦辉应胡桁志要求,分别向对方提供四笔共约83,000元及一笔5,000元的贿款,另外两名业务主任则拒绝胡桁志的索贿要求。

商报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刘德泽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徐铭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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