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及女子行为失当及贪污判囚最高三十个月

2016年3月24日

一名警长及一名女士,分别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行贿该警长及串谋营办赌档,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最高三十个月。

赖永杰,四十七岁,警长,被判囚三十个月;而欧培兰,四十八岁,无业,则被判入狱二十六个月。

法官沈小民判刑时表示,赖身为警务人员理应维护法纪,打击罪案,但他没有履行职责,而且严重滥用公职及权力。

法官续称,赖的行为辜负市民对警队的期望。他落得如斯田地是自己造成,与人无尤。

法官亦命令赖须向香港政府交还从欧收取的一千元。

赖昨日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而欧则被裁定一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欧早前承认一项串谋营办赌场罪名,违反《赌博条例》第5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案情透露,赖于案发时是一名警长,他于二○一一年十月三日至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期间隶属葵青区特别职务队。

赖及其同事于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参与一项行动,欧涉嫌在葵涌营办一个赌场而在行动中被捕。赖及欧在该行动后曾经常通电话。

欧自二○一三年三月起与另外两名人士在葵涌营办另一个非法麻将赌档。

案情透露,赖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由当时驻守的特别职务队被派驻葵涌分区巡逻小队。

虽然赖知悉欧在其巡逻范围内营办非法麻将赌档,却没有向其高层人员作出报告或对欧采取执法行动。

赖得知警方会于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在葵涌进行扫荡非法赌档行动,遂于行动前一日致电欧通风报信。

赖与欧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在荃湾一间餐厅见面。会面期间,欧将一捆共一千元的纸币在枱底交予赖,而赖接收了有关纸币。

赖从未申请许可接受或索取任何利益,亦没有向其上级报告或申报与欧的交往及其公职之间的利益冲突。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学芹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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