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东主涉三千一百万元信用证欺诈案判囚三年
2016年3月29日
一名电器公司独资东主以虚假商业发票,诱使五间银行向另一间公司批出十九笔共逾三千一百万元的信用证贷款,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
黄承强,六十七岁,森普电器公司(森普)独资东主,早前被裁定十九项罪名成立,包括五项使用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以及十四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
暂委法官张洁宜判刑时表示,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性质严重,并影响香港银行的国际形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森普的独资东主。他认识当时上巿公司科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颖涛发展有限公司(颖涛发展)在内地的一名电子产品供应商。
被告应有关供应商的要求,以森普作为该供应商与颖涛发展之间交易所开出的信用证的受益人。
被告于二○○五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间,根据该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透过森普的银行向五间银行递交五份虚假商业发票及十四份虚假商业发票副本,有关文件看似显示森普曾向颖涛发展供应电子产品。
案情透露,根据有关虚假商业发票的内容,该五间银行批出颖涛发展的信用证贷款申请,以清缴森普的货款。
该等共三千一百多万元的信用证贷款其后存入森普的银行户口,而被告为该银行户口其中一名授权签署人。
被告保留有关信用证贷款总额约百分之一作为佣金,并把余下的款项转账到由该供应商提供在香港多间银行的户口。
该六间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姚本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桂嫦协助。
黄承强,六十七岁,森普电器公司(森普)独资东主,早前被裁定十九项罪名成立,包括五项使用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以及十四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
暂委法官张洁宜判刑时表示,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性质严重,并影响香港银行的国际形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森普的独资东主。他认识当时上巿公司科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颖涛发展有限公司(颖涛发展)在内地的一名电子产品供应商。
被告应有关供应商的要求,以森普作为该供应商与颖涛发展之间交易所开出的信用证的受益人。
被告于二○○五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间,根据该供应商提供的资料,透过森普的银行向五间银行递交五份虚假商业发票及十四份虚假商业发票副本,有关文件看似显示森普曾向颖涛发展供应电子产品。
案情透露,根据有关虚假商业发票的内容,该五间银行批出颖涛发展的信用证贷款申请,以清缴森普的货款。
该等共三千一百多万元的信用证贷款其后存入森普的银行户口,而被告为该银行户口其中一名授权签署人。
被告保留有关信用证贷款总额约百分之一作为佣金,并把余下的款项转账到由该供应商提供在香港多间银行的户口。
该六间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姚本成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桂嫦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