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署时任高级工程师遭廉署起诉财富与收入不相称判囚五年三个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2025年12月16日

一名处理机电工程署(机电署)工程合约的时任高级工程师,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职该署期间财富与收入不相称,涉来历不明现金共逾700万元,今日(12月16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判入狱五年三个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谢声德,60岁,机电署时任高级屋宇装备工程师,早前承认一项现任订明人员维持高于与其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10(1)(a)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任何公务员若维持高于与其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或控制与公职薪俸不相称的财产,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

谢声德早前又承认另外五项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违反普通法;以及三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时称谢声德所犯罪行性质严重,影响公共工程及社会价值。谢声德身为公务员,处理涉案工程合约时理应守法符规及公开透明,惟他没有申报利益冲突,而且出于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胡雅文以每项控罪分别监禁四至七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谢声德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扣减至五年三个月。

此外,法官胡雅文又批准控方申请,颁令充公谢声德犯罪得益380万元。谢声德须于6个月内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则可遭加刑40个月。

廉署发言人表示,调查本案非常艰巨,廉署对上一次引用《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提控是约30年前。由于公务员拥有一定权力和影响力,《防止贿赂条例》因此对公务员施予更严厉的规管,以揭露隐蔽及难以侦测的贪污罪行。廉署会继续严厉执行《防止贿赂条例》,打击贪污不法分子,致力维护公务员团队的廉洁操守。

廉署早前接获涉及机电署小型工程合约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案发期间,谢声德主要任职机电署市政工程部小型工程分部,负责处理及监督小型工程合约招标和运作事宜。

案情透露,谢声德于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维持高于与其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他于该七年半内获机电署支薪共约900万元,但其个人总开支达约3,000万元。撇除薪金、个人储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万元开支的资金来源不明。

廉署调查发现,谢声德多个银行户口于案发期间先后接收了逾200笔来历不明的现金存款共逾700万元。

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谢声德所属的小型工程分部向两间总承办商判授两份小型工程合约,涉款总值约9,140万,合约其后分判予三间分判商。谢声德承认从一名同时任职该三间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贿款40,000元以保持倾向优待有关公司。

此外,谢声德在负责处理该两份机电署小型工程合约及监督承判商工作表现时作出失当行为,未有按照公务员事务局发出的通告及机电署的「行为及纪律指引」,申报他与该名分判商董事属私交友好,存在利益冲突。

机电署在廉署调查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许珉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马健文及刘显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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