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就保单收贿五十万元及诈骗佣金判囚
2016年5月6日
一名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及一名保险经纪公司前业务代表,分别收受五十万元贿款以转介客户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一份保单,以及诈骗该保险公司一笔约一百二十多万元的佣金,被廉政公署起诉。两名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处监禁刑期。
陈佳慧,三十六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被判处入狱十八个月;而李廷远,五十四岁,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汇)前业务代表,则被判囚八个月。
法官陈仲衡在判刑时指出,陈所犯的罪行严重,并严重违反汇丰银行对她的信任。
法官又指李违反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其行为对保险行业造成打击,因此必须判处具阻吓性刑罚。
陈较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李则被裁定一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案情透露,陈于案发时为汇丰银行客户服务经理,其职责包括向汇丰银行的客户推广及销售投资及/或保险产品,但不可推销及售卖非汇丰银行提供的产品。
李是华汇的业务代表。由于华汇是获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授权的保险经纪公司,李可推广安盛集团,包括安盛及安盛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安盛保险)的保险产品。
案情透露,陈自二○一一年六月起获派处理一名客户的银行户口。她一名友人任职安盛客户经理,负责管理安盛的保险经纪公司,包括华汇。
为了协助其友人达到其目标销售额,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其汇丰银行总行办公室向该名客户推介一份安盛保险的保单。
陈于同日把该客户已经签署的申请表格交给其友人。李在华汇收到该份申请表格,并以「理财顾问」的身分签署该申请表格。他又虚假地表示自己是处理该份保单的理财顾问,并曾与该名客户见面,向他解释有关保单的条款及细则。
安盛于十日后收到该份申请表格。安盛相信李是处理该份保单的理财顾问,遂批准有关申请及向该客户发出保单。
安盛于二○一三年二月七日就该保单向华汇发放一百二十多万元佣金。
陈在警诫下承认是因为成功推介有关保单给该客户而收取其友人五十万元作为酬劳。
汇丰银行及安盛集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傅韦茵协助。
陈佳慧,三十六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被判处入狱十八个月;而李廷远,五十四岁,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汇)前业务代表,则被判囚八个月。
法官陈仲衡在判刑时指出,陈所犯的罪行严重,并严重违反汇丰银行对她的信任。
法官又指李违反作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其行为对保险行业造成打击,因此必须判处具阻吓性刑罚。
陈较早前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李则被裁定一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案情透露,陈于案发时为汇丰银行客户服务经理,其职责包括向汇丰银行的客户推广及销售投资及/或保险产品,但不可推销及售卖非汇丰银行提供的产品。
李是华汇的业务代表。由于华汇是获安盛金融有限公司(安盛)授权的保险经纪公司,李可推广安盛集团,包括安盛及安盛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安盛保险)的保险产品。
案情透露,陈自二○一一年六月起获派处理一名客户的银行户口。她一名友人任职安盛客户经理,负责管理安盛的保险经纪公司,包括华汇。
为了协助其友人达到其目标销售额,陈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其汇丰银行总行办公室向该名客户推介一份安盛保险的保单。
陈于同日把该客户已经签署的申请表格交给其友人。李在华汇收到该份申请表格,并以「理财顾问」的身分签署该申请表格。他又虚假地表示自己是处理该份保单的理财顾问,并曾与该名客户见面,向他解释有关保单的条款及细则。
安盛于十日后收到该份申请表格。安盛相信李是处理该份保单的理财顾问,遂批准有关申请及向该客户发出保单。
安盛于二○一三年二月七日就该保单向华汇发放一百二十多万元佣金。
陈在警诫下承认是因为成功推介有关保单给该客户而收取其友人五十万元作为酬劳。
汇丰银行及安盛集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熙曜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傅韦茵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