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小贩涉嫌行贿以储存营运工具今提堂
2016年5月18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小贩,控告他涉嫌向两名清洁工人提供共一万九千元贿款,以准许该名小贩在公共屋邨的垃圾收集站储存其营运工具。被告今日(星期三)在观塘裁判法院应讯。
黄辉,五十二岁,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被告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二十七日再提讯。
被告于案发时是在将军澳尚德邨售卖粉面的小贩。真会记有限公司(真会记)是房屋署聘用的清洁承办商,负责收集邨内的垃圾。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真会记一名雇员提供共六千元,作为准许被告进入尚德邨尚明楼的垃圾收集站和使用该处储存其小贩业务的营运工具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真会记另一名雇员提供共一万三千元。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真会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俊陞代表出庭。
黄辉,五十二岁,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被告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二十七日再提讯。
被告于案发时是在将军澳尚德邨售卖粉面的小贩。真会记有限公司(真会记)是房屋署聘用的清洁承办商,负责收集邨内的垃圾。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真会记一名雇员提供共六千元,作为准许被告进入尚德邨尚明楼的垃圾收集站和使用该处储存其小贩业务的营运工具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真会记另一名雇员提供共一万三千元。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真会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俊陞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