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承认收受非法回佣转介学生购买小提琴候判

2016年6月20日

一名音乐公司导师,在转介一名学生向一间乐器供应商购买一个小提琴时收受一笔一千六百多元的非法回佣,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一)在荃湾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谢安琪,三十岁,通利音乐基金有限公司(通利音乐)导师,承认一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裁判官陈炳宙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八日判刑,以待谢安琪的社会服务令报告。她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

案情透露,谢安琪于案发时受雇于通利音乐担任小提琴课程的导师。

除了教授音乐课程外,通利音乐的导师必须担任乐器顾问向学生宣传、推销及售卖通利音乐的关联公司通利琴行有限公司的乐器及相关产品。

导师不得替其他乐器供应商向通利音乐的学生及其家长推广或销售乐器。俊文乐器贸易有限公司(俊文乐器)为香港其中一间乐器供应商。

因应一名学生查询可在哪里购买小提琴,谢安琪向该名学生介绍俊文乐器,并以平板电脑展示俊文乐器的主页。谢安琪又告诉该学生,如向俊文乐器表示由她介绍便可享折扣优惠。

该学生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前往俊文乐器的办事处,并挑选了一个价值约四千元的小提琴连配件。经俊文乐器一名助理销售经理确认该学生由谢安琪转介后,该学生获三千八百五十三元的折扣价。

案情透露,谢安琪没有告诉该学生她会因此而获俊文乐器回佣。

谢安琪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收到俊文乐器以支票方式存入其银行帐户的一千六百三十七元,作为转介该学生向俊文乐器购买上述小提琴连配件的报酬。

同案被告黎鉴杰,三十七岁,通利音乐前导师,亦因涉案被廉署起诉。他承认一项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于本年四月二十八日被判处须履行二百四十小时社会服务,及向通利音乐归还涉案的七千六百六十三元。

通利音乐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郑淑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文骏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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