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企图误导廉署人员被判刑
2016年7月26日
一名屋苑管理员作出虚假陈述,企图误导廉署人员,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东区裁判法院认罪后被判刑。
甄锡炽,七十六岁,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另被判罚款二千元。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时指,被告为了掩饰贪污勾当而干犯的罪行性质严重,但考虑到他认罪及年老,故判处缓刑。
被告今日承认一项企图误导廉署人员罪名,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13B(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荔枝角屋苑锺山台的互助委员会(互委会)担任日更管理员。
被告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接受两名廉署人员的警诫会见时承认,他曾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接受一名男子一张五百元钞票,以转介他参加锺山台夜更管理员的招聘面试。
被告于警诫会见期间又指称,他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向锺山台互委会的司库报告有关该男子提供五百元一事,该司库指示他保留该张钞票,并将钞票的副本交予她。
案情透露,基于相信被告所提供的资料,其中一名廉署人员会见该司库,而她澄清被告是于二○一五年七月某日而非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告知有关事件。
该司库在会见时又指,被告另向她作出要求,若被廉署人员问及,请她讹称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获告知此事。她拒绝其要求,并建议被告向廉署说出真相。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进行警诫会面时承认,曾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会面中向廉署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他表示相信较早向该司库报告事件对自己有利。
锺山台互委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兆聪代表出庭。
甄锡炽,七十六岁,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另被判罚款二千元。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时指,被告为了掩饰贪污勾当而干犯的罪行性质严重,但考虑到他认罪及年老,故判处缓刑。
被告今日承认一项企图误导廉署人员罪名,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13B(b)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荔枝角屋苑锺山台的互助委员会(互委会)担任日更管理员。
被告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接受两名廉署人员的警诫会见时承认,他曾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接受一名男子一张五百元钞票,以转介他参加锺山台夜更管理员的招聘面试。
被告于警诫会见期间又指称,他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向锺山台互委会的司库报告有关该男子提供五百元一事,该司库指示他保留该张钞票,并将钞票的副本交予她。
案情透露,基于相信被告所提供的资料,其中一名廉署人员会见该司库,而她澄清被告是于二○一五年七月某日而非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告知有关事件。
该司库在会见时又指,被告另向她作出要求,若被廉署人员问及,请她讹称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获告知此事。她拒绝其要求,并建议被告向廉署说出真相。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进行警诫会面时承认,曾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的会面中向廉署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他表示相信较早向该司库报告事件对自己有利。
锺山台互委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兆聪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