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前雇员贪污罪成判囚十六个月
2016年9月1日
一名物业发展公司前雇员,就出租及分租一个住宅物业收受及索取贿款共五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十六个月。
梁桂祺,五十七岁,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丽新发展)前物业主任,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裁判官苏惠德判刑时称,被告所干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故必须判处他具阻吓性的监禁刑罚。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物业发展及管理公司丽新发展的物业主任,负责处理丽新发展联营公司拥有的店铺和住宅物业的租赁业务。
被告于二○一四年三月带一名准租客及其相关人士到深水埗一个住宅物业参观。在被告和准租客同意以每月四千元租用该物业后,该准租客向被告支付现金一万二千元作为按金及首月租金。
被告后来通知准租客每月租金为五千月,该准租客同意支付有关月租。
被告数天后向该准租客索取一万元「茶钱」。该准租客同意并支付一万元「茶钱」。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四年七月发现该租客将物业改建成劏房,并怀疑对方将物业分租。被告遂向有关租客索取四万元,并指对方每年因分租可赚取数万元。
虽然该租客否认将物业分租并拒绝被告的要求,被告仍再三向其索取款项。不过,该租客并无支付金钱予被告。
丽新发展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方汉权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爱慈协助。
梁桂祺,五十七岁,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丽新发展)前物业主任,今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裁判官苏惠德判刑时称,被告所干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故必须判处他具阻吓性的监禁刑罚。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物业发展及管理公司丽新发展的物业主任,负责处理丽新发展联营公司拥有的店铺和住宅物业的租赁业务。
被告于二○一四年三月带一名准租客及其相关人士到深水埗一个住宅物业参观。在被告和准租客同意以每月四千元租用该物业后,该准租客向被告支付现金一万二千元作为按金及首月租金。
被告后来通知准租客每月租金为五千月,该准租客同意支付有关月租。
被告数天后向该准租客索取一万元「茶钱」。该准租客同意并支付一万元「茶钱」。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四年七月发现该租客将物业改建成劏房,并怀疑对方将物业分租。被告遂向有关租客索取四万元,并指对方每年因分租可赚取数万元。
虽然该租客否认将物业分租并拒绝被告的要求,被告仍再三向其索取款项。不过,该租客并无支付金钱予被告。
丽新发展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方汉权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爱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