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文员承认披露受廉署调查人士身分候判
2016年9月8日
一名会计文员先后三次向其他人士披露其兄长正被廉政公署调查,早前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潘凯勤,三十九岁,承认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
裁判官温绍明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和其兄长发生家庭纠纷。其兄长当时受雇于一家在香港的办公室用品公司。
案情指出,被告妻子在二○一五年八月五日在被告的指示下,向廉署投诉其兄长涉嫌贪污。
被告妻子于五天后在廉署总部与廉署人员进行会见,就她从丈夫知悉的投诉向廉署作出详尽描述并提供证人供词。
会见完成后,被告妻子收到一份其证人供词的影印本,并被警告披露廉署调查的任何资料,均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所述的罪行。
被告后来将供词影印,然后把其妻子和负责会见人员的资料遮盖,制作成经修改版本的供词。
案情透露,有关办公室用品香港公司的一名总监于二○一五年十月五日接获被告的一封匿名信件,并附上经修改的供词,当中披露了有关贪污投诉和被告兄长是廉署调查对象一事。
被告于二○一五年十月九日向三十九个属于有关办公室用品香港公司、其美国相关公司及其兄长曾任职的另一家文件管理顾问公司员工的电邮地址,寄出附有经修改供词的电邮。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一五年十月十日向同样的三十九个电邮地址寄出另一封电邮,并附上经修改的供词。有关员工均收到该封内容相同的电邮。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璐琪代表出庭。
潘凯勤,三十九岁,承认三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
裁判官温绍明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和其兄长发生家庭纠纷。其兄长当时受雇于一家在香港的办公室用品公司。
案情指出,被告妻子在二○一五年八月五日在被告的指示下,向廉署投诉其兄长涉嫌贪污。
被告妻子于五天后在廉署总部与廉署人员进行会见,就她从丈夫知悉的投诉向廉署作出详尽描述并提供证人供词。
会见完成后,被告妻子收到一份其证人供词的影印本,并被警告披露廉署调查的任何资料,均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所述的罪行。
被告后来将供词影印,然后把其妻子和负责会见人员的资料遮盖,制作成经修改版本的供词。
案情透露,有关办公室用品香港公司的一名总监于二○一五年十月五日接获被告的一封匿名信件,并附上经修改的供词,当中披露了有关贪污投诉和被告兄长是廉署调查对象一事。
被告于二○一五年十月九日向三十九个属于有关办公室用品香港公司、其美国相关公司及其兄长曾任职的另一家文件管理顾问公司员工的电邮地址,寄出附有经修改供词的电邮。
案情透露,被告在二○一五年十月十日向同样的三十九个电邮地址寄出另一封电邮,并附上经修改的供词。有关员工均收到该封内容相同的电邮。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璐琪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