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清洁公司前管工涉嫌行贿保职位今提堂
2016年9月2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清洁公司前管工,控告他涉嫌以一笔三千元贷款及一部约值五千六百元的流动电话贿赂一名时任监督,以保留其在该公司的职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
陈志昌,六十九岁,立高服务有限公司(立高)前管工,于星期一(九月十九日)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被告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十六日进行预审。
立高于案发时获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出合约,为四个在旺角的垃圾收集站提供清洁服务。被告获立高聘用为其中一个垃圾收集站的管工。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二月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立高一名监督提供一笔三千元贷款,作为维持其受雇于立高从事有实质收入工作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三月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向该监督提供流动电话。有关流动电话约值五千六百元。
被告获准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并受命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立高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卓欣代表出庭。
陈志昌,六十九岁,立高服务有限公司(立高)前管工,于星期一(九月十九日)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被告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十六日进行预审。
立高于案发时获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出合约,为四个在旺角的垃圾收集站提供清洁服务。被告获立高聘用为其中一个垃圾收集站的管工。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二月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立高一名监督提供一笔三千元贷款,作为维持其受雇于立高从事有实质收入工作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三月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以相同目的向该监督提供流动电话。有关流动电话约值五千六百元。
被告获准以现金二千元保释,并受命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立高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卓欣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