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就开立帐户以香水行贿银行职员判囚六个月
2016年9月27日
一名贸易公司董事以一瓶价值一千三百五十元的香水贿赂一名银行职员,以协助他为其公司开立帐户,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陈正喜,四十四岁,恩斯克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恩斯克香港)唯一董事兼股东,昨日(星期一)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判刑时表示,被告并非一时鲁莽触犯贪污罪行,而是有预谋犯案。
裁判官强调被告行贿金融机构职员,法庭绝不能轻判,否则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形象及其利益均会受损。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九个月,法庭考虑被告认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至六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恩斯克香港的唯一董事兼股东,该贸易公司在香港注册。
被告于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按预约前往在旺角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小企中心,为恩斯克香港开立帐户,并获一名女性助理经理在银行接待。
当该助理经理询问被告有关恩斯克香港的业务详情及需要汇丰银行提供的服务时,被告不能清楚回答。助理经理于是要求被告在两周内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
案情透露,被告于本年七月十二日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再次到该中心。被告进入助理经理的办公室,并进一步向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助理经理其后离开办公室影印那些文件。她返回办公室时发现其座位后的柜上放了一个细小购物袋。
被告表示想跟助理经理交朋友,所以送她一瓶名牌香水喷雾。助理经理多番拒绝接受,被告收回该袋,并将它放入其公事包内。
被告离开助理经理的办公室前,问可否不需要提供那么多证明文件。助理经理回答指有关申请会由另一部门考虑,被告之后离开她的办公室。
被告于本年九月二十二日被廉署人员拘捕。廉署人员从被告检取了一个购物袋,内载有一瓶名牌香水喷雾及一张销售发票。该发票显示被告于本年七月十一日,即被告与助理经理第二次会面前一日,以一千三百五十元购买该瓶名牌香水喷雾。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李健业代表出庭。
陈正喜,四十四岁,恩斯克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恩斯克香港)唯一董事兼股东,昨日(星期一)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判刑时表示,被告并非一时鲁莽触犯贪污罪行,而是有预谋犯案。
裁判官强调被告行贿金融机构职员,法庭绝不能轻判,否则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形象及其利益均会受损。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九个月,法庭考虑被告认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至六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恩斯克香港的唯一董事兼股东,该贸易公司在香港注册。
被告于本年六月二十九日按预约前往在旺角的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小企中心,为恩斯克香港开立帐户,并获一名女性助理经理在银行接待。
当该助理经理询问被告有关恩斯克香港的业务详情及需要汇丰银行提供的服务时,被告不能清楚回答。助理经理于是要求被告在两周内提供进一步证明文件。
案情透露,被告于本年七月十二日在没有预约的情况下再次到该中心。被告进入助理经理的办公室,并进一步向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助理经理其后离开办公室影印那些文件。她返回办公室时发现其座位后的柜上放了一个细小购物袋。
被告表示想跟助理经理交朋友,所以送她一瓶名牌香水喷雾。助理经理多番拒绝接受,被告收回该袋,并将它放入其公事包内。
被告离开助理经理的办公室前,问可否不需要提供那么多证明文件。助理经理回答指有关申请会由另一部门考虑,被告之后离开她的办公室。
被告于本年九月二十二日被廉署人员拘捕。廉署人员从被告检取了一个购物袋,内载有一瓶名牌香水喷雾及一张销售发票。该发票显示被告于本年七月十一日,即被告与助理经理第二次会面前一日,以一千三百五十元购买该瓶名牌香水喷雾。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李健业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