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前扎铁工人就雇用工人贪污及诈骗今提堂
2016年10月7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工程公司前扎铁工人,控告他涉嫌向另一名扎铁工人索取六万元及收受四万五千元贿款,及欺诈另外三名扎铁工人三万四千七百元,以介绍四人在房屋署建筑地盘工作。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观塘裁判法院应讯。
邓鹏飞,二十五岁,安钢工程有限公司(安钢)前钢筋屈扎工人,于星期三(十月五日)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被告另被控三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被告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八日进行预审。
被告于案发时获安钢聘用为钢筋屈扎工人,在房屋署观塘的地盘工作。由于人手短缺,被告获指示招聘多些钢筋屈扎工人在该地盘工作。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六日期间,向一名人士索取共六万元,即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九百三十元中抽取六百元,为期四个月每月二十五天,作为介绍该名人士在安钢任职钢筋屈扎工人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六月五日至八月十日期间,从该名人士接受四万五千元,作为维持其在安钢受雇为钢筋屈扎工人的报酬。
其他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九日期间,虚假地向另外两名人士表示,他们各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七百二十元中抽取二百元支付安钢的「老板」,并意图诈骗而诱使两人分别将九千八百元及二千四百元的款项给予被告。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七日期间,虚假地向另外一名人士表示,他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九百三十元中抽取三百元支付安钢的地盘「大佬」,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人士将二万二千五百元的款项给予被告。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安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伟雄代表出庭。
邓鹏飞,二十五岁,安钢工程有限公司(安钢)前钢筋屈扎工人,于星期三(十月五日)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被告另被控三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被告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一月八日进行预审。
被告于案发时获安钢聘用为钢筋屈扎工人,在房屋署观塘的地盘工作。由于人手短缺,被告获指示招聘多些钢筋屈扎工人在该地盘工作。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至五月六日期间,向一名人士索取共六万元,即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九百三十元中抽取六百元,为期四个月每月二十五天,作为介绍该名人士在安钢任职钢筋屈扎工人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六月五日至八月十日期间,从该名人士接受四万五千元,作为维持其在安钢受雇为钢筋屈扎工人的报酬。
其他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九日期间,虚假地向另外两名人士表示,他们各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七百二十元中抽取二百元支付安钢的「老板」,并意图诈骗而诱使两人分别将九千八百元及二千四百元的款项给予被告。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七日期间,虚假地向另外一名人士表示,他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九百三十元中抽取三百元支付安钢的地盘「大佬」,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人士将二万二千五百元的款项给予被告。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安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伟雄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