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涉二○一五年区议会选举「贿选」罪成候判

2016年10月24日

一名侍应及另外两名男子串谋收受高达二十万元贿款,致使其中一人在二○一五年区议会选举中参选,而该侍应又向另外五名人士提供至少共八十五万元贿款,诱使他们安排候选人参选,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郑永健,三十二岁,侍应;顾家豪,三十三岁,装修工人;及陈建隆,三十八岁,商人;同被裁定一项串谋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1)(g)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郑永健另被裁定六项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罪名成立,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1)(a)条或第7(1)(c)条。

法官彭中屏将案件押后至星期三(十月二十六日)判刑。各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一五年区议会选举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举行,提名期由同年十月二日至十五日。

郑永健、全民自发创立人顾家豪、全民自发成员陈建隆及另一名全民自发成员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二日及十九日会面。

会面期间,他们一同串谋使顾家豪从郑永健收受一笔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款项,而令陈建隆在该选举某个指明的选区中参选。

他们于二○一五年八月九日再会面时,郑永健称全民自发的竞选建议书做得不够好,最终他只向顾家豪支付三万六千元现金。

案情透露,沙田社区网络的黄学礼及沙田新干线的曾家霖于二○一五年七月十二日应郑永健的邀约与他见面。

郑永健于会面期间分别向黄学礼提供二十万元及向曾家霖提供一笔没有指明款额的金钱,令黄学礼本人及曾家霖致使他人在沙田的利安、大水坑或鞍泰选区中参选。

虽然二人均拒绝郑永健的提议,郑永健其后再联络黄学礼并向他提供二十万元以安排他人在利安选区或沙田以外的选区参选。黄学礼没有答应其建议。

案情透露,郑永健于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与东涌人的王进洋见面,并展示一张写有约二十个地方选区的纸张,当中包括深水埗的丽阁选区、南区的利东一及利东二选区,以及九龙城红磡选区。

郑永健向王进洋提供十五万元,令王进洋本人在上述约二十个选区中之一参选。王进洋没有答应其建议。

案情透露,郑永健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与青年新政一名代表会面。郑永健在会面期间向该名青年新政代表提供十五万元,致使他人在约三十至四十个选区中的指明选区参选。其建议遭拒绝。

郑永健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向长沙湾社区发展力量的李文浩表示,一个财团愿意向李文浩提供十五万元致使他在上述约二十个选区中之一参选。李文浩拒绝其建议。

控方今日由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及高级检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温翠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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