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触犯投票罪行判囚六个星期

2016年1月4日

一名登记选民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星期。

蔡熙君,七十三岁,家庭主妇,早前承认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判刑时称,被告所干犯的投票罪行性质严重,破坏了有关选举的公平。

主任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十二个星期,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理由,将刑期减至六个星期。

案情透露,被告的弟弟蔡六乘曾分别于二○○七年及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中在黄大仙龙星选区参选。蔡六乘于二○○七年胜出,但于二○一一年则落败。

一份日期为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并看似由被告签名的申请表被递交到选举事务处。表格上显示被告的主要住所为钻石山龙蟠苑一个单位。

由于该单位属于龙星选区的范围,被告被登记为二○○七年及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龙星选区的选民。

案情透露,该单位由蔡六乘及其弟共同持有,而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自二○○五年十月起由一名人士作为登记用户。此外,被告与另一名人士共同持有一个位于慈云山毓华里万年戏院大厦的单位。

廉署于二○一四年底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遂展开调查。被告于二○一五年三月十日被邀请接受会见。

被告在警诫下表示,她在万年戏院大厦的单位已居住了十八年,一直都是慈云山选区的选民。她从未到访或居住在龙蟠苑的单位,也不认识该住客。

被告又指,有一天蔡六乘对她说自己将会在龙星选区参选,并要求她投票给他。蔡六乘又表示,只要被告将其身分证号码交给他,便可以投票给他。被告于是答应其要求,将身分证号码交给蔡六乘。

被告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依照蔡六乘的指示,前往设于钻石山龙蟠苑商场的投票站,并在龙星选区中投票予蔡六乘。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卢庆祥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祐锵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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