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日式连锁快餐店前雇员受贿诈骗今提堂
2016年11月1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三名日式连锁快餐店前雇员,控告他们涉嫌从其上司接受共约七万元贿款,以及在收银电脑系统输入不准确的销售纪录,串谋诈骗该连锁快餐店。被告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为王嘉俊,二十六岁,吉野家有限公司(吉野家)前店务主任;贺锦婷,二十岁,及陈诗韵,二十一岁,同为吉野家前助理店务主任。他们上星期五(十一月十一日)分两案被起诉。
在首宗案件,王嘉俊及贺锦婷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王嘉俊另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贺锦婷则被控一项相类罪行。
贺锦婷承认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更生中心、社会服务令、感化、教导所及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王嘉俊今日无须答辩,其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十四日答辩。他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王嘉俊于案发时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店务主任,而贺锦婷则是该店的助理店务主任。他们均受一名高级店务经理监督。
其中一项控罪指贺锦婷及王嘉俊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期间,与该高级店务经理一起串谋诈骗吉野家,不诚实地容许吉野家根据安装在天瑞店的收银电脑系统所编制的纪录将该店的销售营业额入帐,而明知所编制的纪录并不准确。王嘉俊并无就控罪答辩。
另一项控罪指贺锦婷于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从该高级店务经理接受约八千五百元,作为协助致使天瑞店收银电脑系统内记入不准确销售纪录的报酬。
余下控罪指王嘉俊涉嫌于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以相同目的从该高级店务经理接受约五万六千元。
在第二宗案件,陈诗韵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陈诗韵今日承认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判处她入狱三个月零两星期。
陈诗韵于案发时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助理店务主任。她亦受有关高级店务经理监督。
控罪指陈诗韵于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从该高级店务经理接受约五千元,作为协助致使天瑞店收银电脑系统内记入不准确销售纪录的报酬。
吉野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郑婕莹代表出庭。
被告为王嘉俊,二十六岁,吉野家有限公司(吉野家)前店务主任;贺锦婷,二十岁,及陈诗韵,二十一岁,同为吉野家前助理店务主任。他们上星期五(十一月十一日)分两案被起诉。
在首宗案件,王嘉俊及贺锦婷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名,违反普通法。王嘉俊另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贺锦婷则被控一项相类罪行。
贺锦婷承认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更生中心、社会服务令、感化、教导所及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报告。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王嘉俊今日无须答辩,其案件押后至本年十二月十四日答辩。他获准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王嘉俊于案发时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店务主任,而贺锦婷则是该店的助理店务主任。他们均受一名高级店务经理监督。
其中一项控罪指贺锦婷及王嘉俊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期间,与该高级店务经理一起串谋诈骗吉野家,不诚实地容许吉野家根据安装在天瑞店的收银电脑系统所编制的纪录将该店的销售营业额入帐,而明知所编制的纪录并不准确。王嘉俊并无就控罪答辩。
另一项控罪指贺锦婷于二○一五年八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从该高级店务经理接受约八千五百元,作为协助致使天瑞店收银电脑系统内记入不准确销售纪录的报酬。
余下控罪指王嘉俊涉嫌于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期间,以相同目的从该高级店务经理接受约五万六千元。
在第二宗案件,陈诗韵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陈诗韵今日承认控罪。署任主任裁判官周燕珠判处她入狱三个月零两星期。
陈诗韵于案发时是吉野家天瑞店的助理店务主任。她亦受有关高级店务经理监督。
控罪指陈诗韵于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从该高级店务经理接受约五千元,作为协助致使天瑞店收银电脑系统内记入不准确销售纪录的报酬。
吉野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郑婕莹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