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厨师及供应商承认行贿受贿一百五十万元及诈骗候判
2016年11月18日
两名中餐厅前厨师及三名食物供应商在发出订单时索取、收受及提供非法回佣高达约一百五十万元,并串谋诈骗该餐厅付款逾三百万元,被廉政公署起诉。五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
被告为李达文,四十五岁,Aqua Restaurant Group(ARG)旗下尖沙咀中餐厅胡同前副厨,吴锦伟,五十七岁,胡同前主厨;卢志坚,六十三岁,财合利营运者,袁志前,六十八岁,志记鸡鸭(志记)东主,及关植鸿,六十一岁,鸿记生猛海鲜(鸿记)东主。
他们承认共二十七项罪名,即十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九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以及三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
暂委法官张天雁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五(十一月二十五日)判刑。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李达文及吴锦伟于案发时分别受雇于ARG任职副厨及主厨,该公司以胡同之名营业。卢志坚是财合利的营运者,该公司供应佐料给食肆,当中包括胡同。袁志前是家禽供应商志记的东主,而关植鸿则是海鲜供应商鸿记的东主。
在香料供应方面,李达文及卢志坚同意夸大财合利提交给胡同的发票,而财合利发票所述的货品并非全数交付给胡同。涉案的二百五十三张财合利发票显示,报大的货款逾二十八万三千元。李达文因而于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四年十月期间接受每月款项共高达十九万二千元。
在家禽供应方面,李达文多报交付给胡同的家禽总斤数,并透过吴锦伟从袁志前收取款项。
二○○八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李达文从袁志前接受共三十五万六千元,而吴锦伟则从袁志前接受每月款项共高达三十七万三千元,以及某次收取一万五千八百元。不过,袁志前承认向吴锦伟提供每月回佣共高达三十六万三千元,以及某次向吴锦伟提供一万五千八百元。
另外,李达文及吴锦伟承认向胡同提交报大海鲜供应量的鸿记发票,致使胡同每月被多收达二万三千元。
案情透露,李达文及吴锦伟向关植鸿索取一笔二万二千三百二十元的佣金,作为向鸿记发出海鲜订单的报酬。
李达文最终于二○一五年五月从关植鸿接受一笔一万元至一万二千元的金钱。他又以相同目的向关植鸿索取四千八百元,但最终于二○一五年六月接受二千八百元。
此外,吴锦伟于二○一五年五月从关植鸿接受一万一千元,并于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接受每月茶钱共高达八万二千元。
为了留住胡同这个顾客,关植鸿于二○○八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期间向吴锦伟提供每月回佣共高达二十五万二千元。
二○一五年一月至六月期间,关植鸿先后五次分别向吴锦伟及李达文提供高达二万二千五百元及二千八百元的回佣。
案情透露,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李达文及吴锦伟分别接受文记鲜鱼(文记)东主共高达三十二万五千元及八万二千元的每月款项,作为向文记发出海鲜订单的报酬。
另外,李达文于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从上海万有兴南货士多(万有兴)东主接受高达一万元回佣,作为向万有兴发出杂货订单的报酬。
案情透露,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四月期间,李达文从港泰食品供应公司(港泰)东主接受共高达二万八千元的每月款项,作为向港泰发出蔬菜订单的报酬。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汤月华协助。
被告为李达文,四十五岁,Aqua Restaurant Group(ARG)旗下尖沙咀中餐厅胡同前副厨,吴锦伟,五十七岁,胡同前主厨;卢志坚,六十三岁,财合利营运者,袁志前,六十八岁,志记鸡鸭(志记)东主,及关植鸿,六十一岁,鸿记生猛海鲜(鸿记)东主。
他们承认共二十七项罪名,即十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九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以及三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
暂委法官张天雁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五(十一月二十五日)判刑。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李达文及吴锦伟于案发时分别受雇于ARG任职副厨及主厨,该公司以胡同之名营业。卢志坚是财合利的营运者,该公司供应佐料给食肆,当中包括胡同。袁志前是家禽供应商志记的东主,而关植鸿则是海鲜供应商鸿记的东主。
在香料供应方面,李达文及卢志坚同意夸大财合利提交给胡同的发票,而财合利发票所述的货品并非全数交付给胡同。涉案的二百五十三张财合利发票显示,报大的货款逾二十八万三千元。李达文因而于二○○九年六月至二○一四年十月期间接受每月款项共高达十九万二千元。
在家禽供应方面,李达文多报交付给胡同的家禽总斤数,并透过吴锦伟从袁志前收取款项。
二○○八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李达文从袁志前接受共三十五万六千元,而吴锦伟则从袁志前接受每月款项共高达三十七万三千元,以及某次收取一万五千八百元。不过,袁志前承认向吴锦伟提供每月回佣共高达三十六万三千元,以及某次向吴锦伟提供一万五千八百元。
另外,李达文及吴锦伟承认向胡同提交报大海鲜供应量的鸿记发票,致使胡同每月被多收达二万三千元。
案情透露,李达文及吴锦伟向关植鸿索取一笔二万二千三百二十元的佣金,作为向鸿记发出海鲜订单的报酬。
李达文最终于二○一五年五月从关植鸿接受一笔一万元至一万二千元的金钱。他又以相同目的向关植鸿索取四千八百元,但最终于二○一五年六月接受二千八百元。
此外,吴锦伟于二○一五年五月从关植鸿接受一万一千元,并于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接受每月茶钱共高达八万二千元。
为了留住胡同这个顾客,关植鸿于二○○八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期间向吴锦伟提供每月回佣共高达二十五万二千元。
二○一五年一月至六月期间,关植鸿先后五次分别向吴锦伟及李达文提供高达二万二千五百元及二千八百元的回佣。
案情透露,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李达文及吴锦伟分别接受文记鲜鱼(文记)东主共高达三十二万五千元及八万二千元的每月款项,作为向文记发出海鲜订单的报酬。
另外,李达文于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六月期间,从上海万有兴南货士多(万有兴)东主接受高达一万元回佣,作为向万有兴发出杂货订单的报酬。
案情透露,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五年四月期间,李达文从港泰食品供应公司(港泰)东主接受共高达二万八千元的每月款项,作为向港泰发出蔬菜订单的报酬。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汤月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