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扎铁工人就雇用工人贪污及诈骗判囚九个月
2016年11月23日
一名工程公司前扎铁工人向另一名扎铁工人索取六万元及收受四万五千元贿款,并欺诈另外三名扎铁工人三万四千七百元,以介绍四人在房屋署建筑地盘工作。被告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判监九个月。
邓鹏飞,二十五岁,安钢工程有限公司(安钢)前钢筋屈扎工人,早前承认共五项罪名,包括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三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暂委裁判官余振邦在判刑时表示,法庭重视贪污个案,不论是涉及公营还是私营机构。
裁判官又指出,此案最受影响的是扎铁工人,因贪污剥削有关人士,令他们不能得到应有工资。社会亦不容许犯法行为,因此必须判处被告监禁刑期而不是罚款。
裁判官又下令被告须向前雇主赔偿四万五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获安钢聘用为钢筋屈扎工人,在房屋署秀茂坪的地盘工作。由于人手短缺,被告获指示招聘多些钢筋屈扎工人在该地盘工作。
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向一名扎铁工人介绍工作,每日工资为一千九百三十元,但被告要求有关扎铁工人须以为期四个月,每月二十五个工作天计算,每日退还六百元予他。被告因而索取贿款共六万元。
该名扎铁工人在一个月后获安钢聘用,日薪为一千九百三十元。被告于二○一五年六月五日至八月十日期间,从该名扎铁工人收受贿款共四万五千元,作为维持其在安钢受雇为钢筋屈扎工人的报酬。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九日期间,虚假地向另外两名扎铁工人表示,他们各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七百二十元中抽取二百元支付安钢的「老板」。被告意图诈骗而诱使两人分别将九千八百元及二千四百元的款项给予他。
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七日期间,又虚假地向另外一名扎铁工人表示,他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九百三十元中抽取三百元支付地盘的「大佬」。被告意图诈骗而诱使有关扎铁工人将二万二千五百元的款项给予他。
安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刘彦农代表出庭。
邓鹏飞,二十五岁,安钢工程有限公司(安钢)前钢筋屈扎工人,早前承认共五项罪名,包括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及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三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暂委裁判官余振邦在判刑时表示,法庭重视贪污个案,不论是涉及公营还是私营机构。
裁判官又指出,此案最受影响的是扎铁工人,因贪污剥削有关人士,令他们不能得到应有工资。社会亦不容许犯法行为,因此必须判处被告监禁刑期而不是罚款。
裁判官又下令被告须向前雇主赔偿四万五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获安钢聘用为钢筋屈扎工人,在房屋署秀茂坪的地盘工作。由于人手短缺,被告获指示招聘多些钢筋屈扎工人在该地盘工作。
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向一名扎铁工人介绍工作,每日工资为一千九百三十元,但被告要求有关扎铁工人须以为期四个月,每月二十五个工作天计算,每日退还六百元予他。被告因而索取贿款共六万元。
该名扎铁工人在一个月后获安钢聘用,日薪为一千九百三十元。被告于二○一五年六月五日至八月十日期间,从该名扎铁工人收受贿款共四万五千元,作为维持其在安钢受雇为钢筋屈扎工人的报酬。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九日期间,虚假地向另外两名扎铁工人表示,他们各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七百二十元中抽取二百元支付安钢的「老板」。被告意图诈骗而诱使两人分别将九千八百元及二千四百元的款项给予他。
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某日至八月七日期间,又虚假地向另外一名扎铁工人表示,他需要从其每日工资一千九百三十元中抽取三百元支付地盘的「大佬」。被告意图诈骗而诱使有关扎铁工人将二万二千五百元的款项给予他。
安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刘彦农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