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单位欺诈案家庭主妇判囚八星期

2017年1月3日

一名家庭主妇未有向房屋署缴付一百八十多万元地价而出租一个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单位,以欺诈房屋署,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一月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星期。

许惠想,五十三岁,早前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而控方则撤销其六十岁丈夫林敏华同被控的欺诈罪名。

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判刑时指被告是预谋犯案,判刑需反映公屋欺骗案的严重性,所以非监禁刑罚并不适合。

裁判官续称,判刑起点为十五星期,考虑到许认罪、其健康状况及她已向房屋署归还案发时仍未支付的一百八十多万元地价,故此减刑至八星期。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有关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许及林于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经「租者置其屋计划」向房屋署申请购买粉岭祥华邨一个公屋单位。

房屋署职员向许及林解释,根据有关计划,严禁夫妇二人将单位出租,除非他们获房屋署批准及向该署支付相关公屋单位的地价。

房屋署其后批准夫妇二人的申请,并以十五万零八百元的折让价将该单位出售予他们。

许及林于案发时从没有向房屋署支付该单位的任何地价。许于二○一○年九月二日以月租三千九百元将该单位出租予一名租客。双方签署一份「物业暂借协议书」,而此协议书实为一份「租约」。

自此以后,该租客及其妻子在该单位内居住,而许及林则在别处居住。

月租于二○一五年十月逐渐增至四千八百元,许于此时终止有关租约。

案情透露,许或林在该单位出租逾五年期间,每月前往该单位以现金收取租金,但许或林从没有给予该租客任何租金收据。

许提醒该租客,如任何政府人员到访该单位,他应说自己是许的朋友,只在那处暂住数天。

一名房屋署房屋事务主任于二○一二年三月获指派以确定许及林是否曾将单位非法出租。

许其后向该主任递交一封手写信件及一些证明文件,向房屋署确保该单位不曾出租,而她也不曾收取该单位的任何租金。

房屋署产业测量师称,许及林于二○一○年至二○一五年期间就该单位应支付的地价达一百八十多万元。

房屋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马家颿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俊陞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