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涉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种票」案重审判囚两个月
2017年2月8日
一名小贩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京士柏选区)中「种票」,被廉政公署起诉。案件在九龙城裁判法院重审,被告今日(二月八日)被判入狱两个月。
刘静仪,四十二岁,今日承认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判刑时指出,「种票」是严重罪行,但考虑被告认罪,以监禁三个月为量刑起点,扣减刑期三分之一至两个月。
被告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在案件原审时获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后就其获判无罪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原讼法庭于二○一四年二月批准有关上诉,并将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继续审理。
案件于二○一四年八月续审后,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狱六个星期。
被告其后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于二○一五年九月撤销其定罪并命令重审案件。
案情透露,有人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以被告的名义向选举事务处递交选民登记申请表。
该申请表显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京士柏选区)内旺角烟厂街一个单位是被告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后,发现鉴于被告曾领取选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被视为她曾在选举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确认在案发期间,他和姑母一直居于该地址,而他并不认识被告。事实上,被告从未在有关单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居于该选区以外的一个公共屋苑单位内。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正光协助。
刘静仪,四十二岁,今日承认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判刑时指出,「种票」是严重罪行,但考虑被告认罪,以监禁三个月为量刑起点,扣减刑期三分之一至两个月。
被告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在案件原审时获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后就其获判无罪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原讼法庭于二○一四年二月批准有关上诉,并将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继续审理。
案件于二○一四年八月续审后,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狱六个星期。
被告其后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于二○一五年九月撤销其定罪并命令重审案件。
案情透露,有人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以被告的名义向选举事务处递交选民登记申请表。
该申请表显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京士柏选区)内旺角烟厂街一个单位是被告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后,发现鉴于被告曾领取选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被视为她曾在选举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确认在案发期间,他和姑母一直居于该地址,而他并不认识被告。事实上,被告从未在有关单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居于该选区以外的一个公共屋苑单位内。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正光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