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长官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判囚二十个月
2017年2月22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前行政长官曾荫权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被判囚二十个月。
曾荫权,七十二岁,上星期五(二月十七日)被陪审团裁定一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法官陈庆伟判刑时表示,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并不轻微,其严重之处在于曾荫权的职位。他当时是行政长官,并为香港特区首长,须向香港巿民及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
法官指出,本案的重要性是曾荫权违反诚信。他在行政会议(行会)就无线电频谱的分配所作的决定是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社会各阶层人士。
法官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十个月,但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曾荫权品格良好及四十年来对香港有贡献,遂将刑期减至二十个月。
法官续称,由于本案并无涉及特殊情况,故此没有任何理据判处缓刑。
控罪指曾荫权于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担任公职即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于履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即参与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雄涛)(其后更名为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数码广播公司))提交的申请时,没有向行会申报或披露,或向行会隐瞒他与雄涛主要股东黄楚标就一个位于深圳东海花园的三联式住宅物业(该物业)所进行的事务往来及商议。有关申请为:
(i) 于二○一○年四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而提交的声音广播牌照申请;
(ii) 于二○一○年九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交还用于提供调幅(AM)电台服务的声音广播牌照而提交的申请;以及
(iii) 准许李国章以该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对数码广播公司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请。
陪审团于上星期五未能就曾荫权一项贪污控罪达成裁决。该控罪涉及行政长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B)(a)条。法庭将于本年九月就该控罪进行重审。
有关控罪指曾荫权涉嫌于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该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曾荫权考虑及决定雄涛提交上述申请的报酬。
此外,陪审团裁定曾荫权另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有关控罪涉及何周礼在香港特区授勳及嘉奖制度下获授勳及嘉奖的提名。
控方今日由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及大律师黄佩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儿协助。
曾荫权,七十二岁,上星期五(二月十七日)被陪审团裁定一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法官陈庆伟判刑时表示,有关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并不轻微,其严重之处在于曾荫权的职位。他当时是行政长官,并为香港特区首长,须向香港巿民及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
法官指出,本案的重要性是曾荫权违反诚信。他在行政会议(行会)就无线电频谱的分配所作的决定是重要的,因为它影响社会各阶层人士。
法官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十个月,但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曾荫权品格良好及四十年来对香港有贡献,遂将刑期减至二十个月。
法官续称,由于本案并无涉及特殊情况,故此没有任何理据判处缓刑。
控罪指曾荫权于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担任公职即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于履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当行为,即参与决定雄涛广播有限公司(雄涛)(其后更名为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数码广播公司))提交的申请时,没有向行会申报或披露,或向行会隐瞒他与雄涛主要股东黄楚标就一个位于深圳东海花园的三联式住宅物业(该物业)所进行的事务往来及商议。有关申请为:
(i) 于二○一○年四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而提交的声音广播牌照申请;
(ii) 于二○一○年九月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为交还用于提供调幅(AM)电台服务的声音广播牌照而提交的申请;以及
(iii) 准许李国章以该公司董事兼主席身分对数码广播公司作出控制而提交的申请。
陪审团于上星期五未能就曾荫权一项贪污控罪达成裁决。该控罪涉及行政长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B)(a)条。法庭将于本年九月就该控罪进行重审。
有关控罪指曾荫权涉嫌于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接受该物业的整修及装修工程,作为曾荫权考虑及决定雄涛提交上述申请的报酬。
此外,陪审团裁定曾荫权另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有关控罪涉及何周礼在香港特区授勳及嘉奖制度下获授勳及嘉奖的提名。
控方今日由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资深大律师郭栋明及大律师黄佩琪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慧儿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