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区议会选举落败候选人未提交选举申报书被判刑

2017年3月13日

一名在二○一五年西贡区议会选举(军宝选区)中落败的候选人,未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三月十三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刑。

李新,四十岁,会计师,被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判处罚款五千元。

被告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的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条。

案情指出,被告在案发时是二○一五年区议会选举西贡区军宝选区的候选人。

选举事务处于二○一五年十月收到被告的提名表格后,向被告送达一批文件,通知及提醒他在相关选举法例下,作为候选人的责任。

有关责任包括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开支及接受选举捐赠之申报书及声明书」(选举申报书)。

根据选举事务处的纪录,被告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曾出席一个简介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在简介会上请各与会人士注意,刊登选举结果后三十天内必须提交选举申报书。

选举事务处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向该选举的所有候选人(包括被告)发出一张标准信件,提醒他们须按照法例提交选举申报书。

案情指出,被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该选举中落败,而选举结果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刊登。

一位选举事务处选举助理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致电被告,提醒他有关提交其选举申报书的届满日期。

由于选举事务处并没有收到被告提交的选举申报书,该处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将个案转交廉署调查。

被告于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的会见,承认尽管他清楚知道有关规定,却没有在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届满日期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叶耀明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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