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行贿入境处人员以进入香港判囚十五个月

2017年3月22日

一名女子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人员提供贿款,以准许她进入香港,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五个月。

翁诗平,六十八岁,内地居民,早前被裁判官李志豪裁定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尝试以往来港澳通行证经入境处落马洲支线管制站进入香港。

当一名入境处署理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在审查期间,被告在入境处柜位向她递交一些钞票及一些杂类文件。

由于被告身份存疑,署理高级入境事务助理员将被告转介予另一名入境处入境事务主任,以作进一步审查。

当被问及在入境处柜枱发生的事故时,被告向该名入境事务主任表示她打算给予入境处人员一千元,以表谢意。被告又从她的手袋中取出一张一千元钞票并放在桌面上。

案情透露,廉署人员于同日接获入境处转介的投诉后拘捕被告。

入境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马家颿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正文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