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前主管收受一万五千元非法回佣以订购海鲜判囚三个月
2017年4月28日
一名日式食肆前主管收受一名食品供应商共逾一万五千元的非法回佣,以向有关供应商发出海鲜订单,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四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判囚三个月。
黎家发,三十一岁,乐庭有限公司(乐庭)旗下大喜家日式放题(大喜家)前主管,今日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暂委裁判官梁礼贤判刑时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四个月,但考虑到被告在案件开审前认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四分之一至三个月。
暂委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须向乐庭归还逾一万五千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乐庭,在九龙佐敦大喜家任职刺身部主管。他的其中一项职责是向食材供应商订货,当中包括一间食品贸易公司。
该食品贸易公司独资东主于二○一五年五月底获朋友告知被告想订购海鲜,于是联络被告。
案情透露,两人首次会面时,被告表示他于大喜家工作。独资东主遂向被告提供该食品贸易公司的报价。
两人再次会面时被告指该食品贸易公司的报价没有问题,并询问独资东主是否有「该东西」给他。
被告做出数钱的手势,指独资东主须「给他八」,即表示若被告向独资东主订购一百元的货品,他须给被告八元。独资东主理解到被告在向他索取回佣。
一至两日后独资东主𦤶电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回佣。大喜家于二○一五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合共向独资东主订购总值二十五万元的海鲜。
案情透露,大喜家经营者于二○一五年七月发现刺身部的利润率下降,而大喜家亦收到顾客投诉海鲜质素低劣。
被告和其他刺身部员工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突然无故辞职。
调查显示,独资东主于二○一五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被告提供共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三元的回佣。
乐庭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陈永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丽明协助。
黎家发,三十一岁,乐庭有限公司(乐庭)旗下大喜家日式放题(大喜家)前主管,今日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暂委裁判官梁礼贤判刑时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四个月,但考虑到被告在案件开审前认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四分之一至三个月。
暂委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须向乐庭归还逾一万五千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受雇于乐庭,在九龙佐敦大喜家任职刺身部主管。他的其中一项职责是向食材供应商订货,当中包括一间食品贸易公司。
该食品贸易公司独资东主于二○一五年五月底获朋友告知被告想订购海鲜,于是联络被告。
案情透露,两人首次会面时,被告表示他于大喜家工作。独资东主遂向被告提供该食品贸易公司的报价。
两人再次会面时被告指该食品贸易公司的报价没有问题,并询问独资东主是否有「该东西」给他。
被告做出数钱的手势,指独资东主须「给他八」,即表示若被告向独资东主订购一百元的货品,他须给被告八元。独资东主理解到被告在向他索取回佣。
一至两日后独资东主𦤶电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回佣。大喜家于二○一五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合共向独资东主订购总值二十五万元的海鲜。
案情透露,大喜家经营者于二○一五年七月发现刺身部的利润率下降,而大喜家亦收到顾客投诉海鲜质素低劣。
被告和其他刺身部员工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突然无故辞职。
调查显示,独资东主于二○一五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被告提供共一万五千八百一十三元的回佣。
乐庭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陈永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丽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