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三人涉嫌贪污及披露廉署调查人士身分今提堂
2017年5月1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银行前副总裁及该银行一名客户,控告他们涉嫌就处理该客户两间公司的信贷分别收受及提供贿赂约值一万五千港元,而该银行前副总裁及其母亲另被控涉嫌披露廉署调查人士身分。三名被告今日(五月十二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
梁肇伦,三十一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副总裁,及朱江,四十三岁,昌隆行电子有限公司(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东,昨日(五月十一日)同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梁另被控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朱则另被控五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梁及其母亲曾锦凤,五十五岁,昨日亦各被控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各被告今日无需答辩。署理主任裁判官苏惠德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七日再提讯。
梁于案发时是汇丰银行副总裁,任职其旺角商务中心。朱是昌隆行及广昌隆食品有限公司(广昌隆) 的经营者。
其中两项控罪指梁及朱涉嫌于二○一五年九月四日至十月九日期间,一同串谋使梁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接受由朱或其代表支付三晚澳门酒店及一晚广州酒店的住宿费用,作为处理昌隆行及/或广昌隆信贷申请及/或维持该等信贷安排的报酬。
另外五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从朱接受利益,即免费使用两辆私家车、一部电视游戏机、一笔现金馈赠及一部咖啡机。
另外五项控罪指朱涉嫌以相同目的向梁提供上述利益。
上述涉案的利益,包括免费酒店住宿、免费使用私家车、一部电视游戏机、一笔现金馈赠及一部咖啡机,据报约值一万五千港元。
另外一项控罪指曾涉嫌于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明知或怀疑廉署正就《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进行调查,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向受调查人梁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余下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同日,明知或怀疑廉署正就《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进行调查,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向受调查人朱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梁及朱分别获准以现金八万港元及十万港元保释外出,而曾则获准以现金五千港元保释。各被告亦受命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德良协助。
梁肇伦,三十一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前副总裁,及朱江,四十三岁,昌隆行电子有限公司(昌隆行)唯一董事兼股东,昨日(五月十一日)同被控两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梁另被控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朱则另被控五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梁及其母亲曾锦凤,五十五岁,昨日亦各被控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各被告今日无需答辩。署理主任裁判官苏惠德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七日再提讯。
梁于案发时是汇丰银行副总裁,任职其旺角商务中心。朱是昌隆行及广昌隆食品有限公司(广昌隆) 的经营者。
其中两项控罪指梁及朱涉嫌于二○一五年九月四日至十月九日期间,一同串谋使梁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接受由朱或其代表支付三晚澳门酒店及一晚广州酒店的住宿费用,作为处理昌隆行及/或广昌隆信贷申请及/或维持该等信贷安排的报酬。
另外五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从朱接受利益,即免费使用两辆私家车、一部电视游戏机、一笔现金馈赠及一部咖啡机。
另外五项控罪指朱涉嫌以相同目的向梁提供上述利益。
上述涉案的利益,包括免费酒店住宿、免费使用私家车、一部电视游戏机、一笔现金馈赠及一部咖啡机,据报约值一万五千港元。
另外一项控罪指曾涉嫌于二○一六年五月十四日,明知或怀疑廉署正就《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进行调查,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向受调查人梁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余下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同日,明知或怀疑廉署正就《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进行调查,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向受调查人朱披露他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梁及朱分别获准以现金八万港元及十万港元保释外出,而曾则获准以现金五千港元保释。各被告亦受命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德良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