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驳回前政务司司长及另外三人上诉维持串谋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2017年6月14日

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今日(六月十四日)一致驳回一名前政务司司长、一间香港上巿公司两名前高层人员及一名商人的上诉,维持四人一项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名成立。

上诉人为许仕仁,六十九岁,前政务司司长;郭炳江,六十五岁,上市公司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前联席主席;陈巨源,七十岁,新鸿基地产前执行董事;及关雄生,六十六岁,商人。

郭炳江早前获准保释以待上诉。他于终审法院宣布裁决后,即时被送入监狱服余下的刑期。

许仕仁、郭炳江、陈巨源及关雄生的上诉于本年五月九日及十日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刚、以及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司徒敬及纪立信审理。

终审法院今日颁下判词,指许仕仁案发时是香港特区政府的第二号人物。他也是行政会议成员,在政府的政策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掌握高度机密的资料,当中涉及与新鸿基地产有着重大利益关系的事情。

终审法院又指本案的串谋协议关乎许仕仁收取八百五十万港元,以换取他身为政务司司长期间对有关人士持有优待倾向。此项交易明显属贪污舞弊,其目的是促使即将就任的政务司司长倾向惠及其他串谋者的利益。许仕仁一旦收取了与其担任政务司司长一职有关的款项八百五十万港元,他在就职期间的独立性将彻底被削弱,他将无法恰当地履行其公职,亦无法获得信任可如此履行职务。

就上诉人于上诉期间提出的一项理据,终审法院指滥用公众信任是串谋者所预期的,这是非常明显。当许仕仁愿意处身于如此妥协境地时,他已是作出了一项协议,预期自己在身为政务司司长期间将持续作出不当行为。诱使许仕仁处身于如此妥协境地的款项是在他出任公职之前支付,但这并不代表滥用公众信任发生于支付款项当时。支付款项的目的,是要确保许仕仁从就职政务司司长开始,将持续倾向于优待新鸿基地产。当许仕仁同意在身陷该笔款项造成的「黄金枷锁」的同时执行政务司司长职务,已属串谋作出不当行为,足以构成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行中的行为元素。

许仕仁、郭炳江、陈巨源及关雄生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被陪审团裁定共五项罪名成立,即三项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违反普通法;一项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许仕仁于四日后被判囚七年半,而陈巨源被判入狱六年。郭炳江及关雄生则各被判监五年。

他们四人其后就该五项定罪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遭全部驳回。陈巨源就刑期提出的上诉得直,但总刑期不变维持监禁六年。

上诉法庭其后颁下判词,由于该项串谋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控罪涉及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只就该项控罪批出有关上诉许可,并批准郭炳江保释等候上诉。

有关控罪指许仕仁、郭炳江、陈巨源及关雄生于二○○五年三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串谋使许仕仁履行政务司司长的公职过程中故意作出不当行为,即保持倾向优待新鸿基地产、其附属或联营公司、郭炳江、另一名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及/或陈巨源,以换取多笔透过郭炳江、该新鸿基地产联席主席、陈巨源及关雄生支付的八百五十万港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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