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承认就开立户口行贿银行职员判囚四个月
2017年7月14日
一名制造公司董事两次以一笔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币的贿款行贿一名银行职员,以协助他为其公司开立户口,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判囚四个月。
赵更连,五十五岁,中国(香港)黄岗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岗国际)唯一董事兼股东,今日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而被告另外一项相类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裁判官黄国辉判刑时称,被告干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量刑起点为监禁六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至四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黄岗国际的唯一董事兼股东,该制造公司在香港注册。
被告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位于上水的中小企中心为黄岗国际申请开立户口。
汇丰银行一名助理经理获指派处理被告的申请,并与他会面。会面期间,该助理经理要求被告就有关申请提供补充文件。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九日透过一个即时通讯平台向该助理经理提交补充文件。他要求该助理经理向其上司多加美言及尽快审批其申请。
被告于翌日透过有关即时通讯平台向该助理经理发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币的人民币转账通知。
该助理经理没有接受该笔转账,惟被告多次发出讯息尝试说服对方。该助理经理向上级汇报事件。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再次透过有关即时通讯平台向该助理经理发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币的人民币转账通知。该助理经理亦没有接受,并向银行汇报事件。
汇丰银行于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拒绝黄岗国际的开户申请。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七年六月五日被廉署拘捕。被告接受廉署人员的警诫会见时承认,该两次转账通知均是由他发给该助理经理。
汇丰银行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咏瑜代表出庭。
赵更连,五十五岁,中国(香港)黄岗国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岗国际)唯一董事兼股东,今日承认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而被告另外一项相类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裁判官黄国辉判刑时称,被告干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量刑起点为监禁六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至四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黄岗国际的唯一董事兼股东,该制造公司在香港注册。
被告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位于上水的中小企中心为黄岗国际申请开立户口。
汇丰银行一名助理经理获指派处理被告的申请,并与他会面。会面期间,该助理经理要求被告就有关申请提供补充文件。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九日透过一个即时通讯平台向该助理经理提交补充文件。他要求该助理经理向其上司多加美言及尽快审批其申请。
被告于翌日透过有关即时通讯平台向该助理经理发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币的人民币转账通知。
该助理经理没有接受该笔转账,惟被告多次发出讯息尝试说服对方。该助理经理向上级汇报事件。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一日再次透过有关即时通讯平台向该助理经理发出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人民币的人民币转账通知。该助理经理亦没有接受,并向银行汇报事件。
汇丰银行于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拒绝黄岗国际的开户申请。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七年六月五日被廉署拘捕。被告接受廉署人员的警诫会见时承认,该两次转账通知均是由他发给该助理经理。
汇丰银行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咏瑜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