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二人涉嫌行贿以取得小型工程今提堂

2017年8月4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装修公司董事及一名物业管理公司董事,控告他们涉嫌分别行贿和协助及教唆他人提供贿款,以取得一幢工业大厦及一个屋苑的小型工程。两名被告今日(八月四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

黄景光,四十岁,创廸科技有限公司(创廸)董事兼股东,星期三(八月二日)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同案另一名被告郭碧强,五十二岁,黄开基测计师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开基物业管理)董事兼股东,则被控一项协助及教唆他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

两名被告今日无须答辩。署任主任裁判官苏惠德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九月十五日再提讯。

黄于案发时是创廸的董事兼股东,该公司从事小型维修工程业务。郭是黄开基物业管理的董事兼股东,该公司为不同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当中包括位于荃湾的宏龙工业大厦及屋苑康睦庭园。

其中一项控罪指黄涉嫌于二○一六年二月三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黄开基物业管理一名高级物业主任提供一笔金额相等于创廸就宏龙工业大厦外墙维修工程所收取款项的百分之十的贿款,作为筹办和处理该维修工程的相关事宜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黄涉嫌于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该黄开基物业管理高级物业主任提供另一笔一千四百四十元的贿款,作为筹办和处理康睦庭园某座某楼层外墙冷气机排水管安装工程的相关事宜的报酬。

余下控罪指郭涉嫌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三日期间,以相同目的协助及教唆黄向该黄开基物业管理高级物业主任提供一千四百四十元贿款。

黄及郭各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他们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而黄亦受命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

黄开基物业管理、宏龙工业大厦业主立案法团及康睦庭园业主立案法团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周云龙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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