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日式连锁快餐店前雇员贪污诈骗判囚最高八个月

2017年9月11日

两名日式连锁快餐店前雇员分别行贿受贿二万四千元,以及串谋诈骗该连锁快餐店销售收入最少五万二千元,被廉政公署分案起诉。两人今日(九月十一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囚最高八个月。

罗剑青,五十四岁,吉野家快餐(香港)有限公司(吉野家)前高级店务经理,被判入狱八个月;而王嘉俊,二十七岁,吉野家前店务主任,则判监四个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刑时表示,贪污是严重罪行,故此法庭必须判处两名被告即时监禁。主谋罗剑青被判处较重刑罚,而王嘉俊则协助他进行有关勾当。

署理主任裁判官又命令罗剑青及王嘉俊须分别向吉野家赔偿五万二千元及归还二万四千元。

罗剑青早前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以及一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

分案被控的王嘉俊早前承认两项罪名,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一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

案情透露,罗剑青于案发时为吉野家高级店务经理,负责管理四间分店包括天瑞店及运头塘店。王嘉俊及王雅欣当时分别为吉野家天瑞店的店务主任及助理店务经理,同在罗剑青的监督下工作。

王嘉俊于二○一五年七月察觉王雅欣故意不将客人点餐记入收银电脑系统,以制造不准确的销售纪录。在他询问下,王雅欣向他表示该不当行为是为了将每日营业额拉匀。

罗剑青于同月稍后接触王嘉俊,要求他协助压低天瑞店的每日营业额。王嘉俊自二○一五年八月起协助罗剑青及王雅欣进行该不当行为。

案情透露,罗剑青及王雅欣分别于二○一五年九月及十二月要求王嘉俊制造更多不准确的销售纪录,以资助销售收入低微的运头塘店。

吉野家因而于二○一五年八月至二○一六年二月期间销售收入蒙受最少五万二千元的损失。

案情透露,罗剑青于二○一五年九月至二○一六年二月期间,每月向王嘉俊提供约三千至四千元即合共约二万四千元,作为他协助制造不准确销售纪录的报酬,而王嘉俊收取了有关贿款。

王雅欣,二十五岁,亦因涉及有关勾当而被廉署起诉,并于上星期五(九月八日)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以及一项与罗剑青同被控的串谋诈骗。她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以待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判刑。

吉野家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谭厚德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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