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六人涉嫌就玩具订单贪污五百六十万元
2017年11月23日
廉政公署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落案起诉一间玩具贸易公司的两名前高级职员及三间玩具生产公司的四名董事兼股东,控告六人涉嫌就发出玩具订单分别串谋收受及索取共逾五百六十万元的非法佣金。
被告是张国义,五十二岁,及林志明,五十一岁,分别是丰图(香港)有限公司(丰图香港)前执行董事和前产品设计经理;罗继成,四十四岁,东星印刷有限公司(东星)董事兼股东;黄仲荣,四十六岁,及罗志昂,四十九岁,同为中联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中联)董事兼股东;及邱小明,四十八岁,丰宜实业有限公司(丰宜)董事兼股东。
各被告被控共六项罪名,即四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他们将于明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丰图香港案发时是一间玩具贸易公司,负责为在墨西哥的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不同的玩具生产公司发出订单。有关玩具生产公司包括东星、中联及丰宜。
其中一项控罪指林志明及罗继成涉嫌于二○一○年七月某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一名特约经纪串谋,使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罗继成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逾一百五十九万八千元的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东星发出订单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林志明、黄仲荣及罗志昂涉嫌于二○一一年三月某日至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该特约经纪串谋,使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黄仲荣、罗志昂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逾四十六万一千元的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中联发出订单的报酬。
第三项控罪指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于二○一一年中某日至二○一五年七月十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该特约经纪串谋,使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邱小明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逾三百三十万一千元的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丰宜发出订单的报酬。
第四项控罪指张国义、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十六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该特约经纪串谋,使张国义及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邱小明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二十四万五千元的佣金,作为张国义及/或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丰宜发出订单的报酬。
第五项控罪指林志明涉嫌于二○一二年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另一间玩具生产商的一名工程董事索取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该玩具生产商发出订单的报酬。
余下一项控罪指张国义涉嫌于二○一二年底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玩具生产商的另一名董事索取佣金,作为张国义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该玩具生产商发出订单的报酬。
丰图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被告是张国义,五十二岁,及林志明,五十一岁,分别是丰图(香港)有限公司(丰图香港)前执行董事和前产品设计经理;罗继成,四十四岁,东星印刷有限公司(东星)董事兼股东;黄仲荣,四十六岁,及罗志昂,四十九岁,同为中联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中联)董事兼股东;及邱小明,四十八岁,丰宜实业有限公司(丰宜)董事兼股东。
各被告被控共六项罪名,即四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两项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他们将于明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丰图香港案发时是一间玩具贸易公司,负责为在墨西哥的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不同的玩具生产公司发出订单。有关玩具生产公司包括东星、中联及丰宜。
其中一项控罪指林志明及罗继成涉嫌于二○一○年七月某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一名特约经纪串谋,使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罗继成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逾一百五十九万八千元的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东星发出订单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林志明、黄仲荣及罗志昂涉嫌于二○一一年三月某日至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该特约经纪串谋,使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黄仲荣、罗志昂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逾四十六万一千元的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中联发出订单的报酬。
第三项控罪指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于二○一一年中某日至二○一五年七月十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该特约经纪串谋,使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邱小明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逾三百三十万一千元的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丰宜发出订单的报酬。
第四项控罪指张国义、林志明及邱小明涉嫌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至十六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该特约经纪串谋,使张国义及林志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邱小明及该特约经纪接受总额二十四万五千元的佣金,作为张国义及/或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丰宜发出订单的报酬。
第五项控罪指林志明涉嫌于二○一二年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另一间玩具生产商的一名工程董事索取佣金,作为林志明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该玩具生产商发出订单的报酬。
余下一项控罪指张国义涉嫌于二○一二年底某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玩具生产商的另一名董事索取佣金,作为张国义致使丰图香港、其制造商及/或供应商向该玩具生产商发出订单的报酬。
丰图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