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披露家人受廉署调查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罪成候判

2026年8月24日

廉政公署早前起诉一名时任银行经理,控告她向家人披露对方正被廉署调查,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今日(8月24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刘穗娥,44岁,集友银行有限公司(集友银行)前客户服务经理,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等资料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裁判官曾宗尧裁决时指,《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任何人士洩露任何有关廉署调查的资料,以避免受查人有所警惕,法例因而明文禁止任何洩露廉署调查的行为。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9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

案情透露,廉署于2025年1月底就一项仍在进行的调查,致函要求集友银行提供一个帐户的资料,信件其后交予负责开设该帐户的土瓜湾分行跟进。由于当时被告在该分行任职,而她的工作包括处理执法机构查询相关事宜,因而获授权阅览该封廉署信件,得悉涉案帐户由她一名家人开设。

虽然廉署已在信件中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内容均属机密,必须妥善保护,而披露有关机密资料可能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但被告仍然向其家人披露对方是廉署的调查对象。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订明,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披露贪污案件的调查内容或受调查人士的身分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一年及罚款25,000元。

集友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是香媛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赵之谦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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