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承认就「窝轮」买卖受贿行贿六百四十万元

2018年1月22日

一名银行前高层人员及一名投资者,就该银行发行的衍生权证(俗称「窝轮」)进行买卖时,分别受贿行贿共约六百四十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在原讼法庭承认控罪。

马善智,四十四岁,德意志银行(德银)前董事,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同案被告哈弼意,六十六岁,投资者,则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法官金贝理将案件押后至明日(一月二十三日),以待哈弼意的代表律师继续求情,而马善智的代表律师已完成求情。被告获准保释。

案情透露,马善智于案发时是德银的董事,并为该银行的「窝轮」交易员。

马善智于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八年五月七日期间接受哈弼意共约六百四十万元贿款,作为向哈弼意及其有联系者就由德银发行的「窝轮」提供资讯,而有关资讯可能协助他们买卖该等「窝轮」;或在他们买卖该等「窝轮」时向他们提供协助的报酬。

哈弼意于同一期间以相同目的向马善智提供该等共约六百四十万元的贿款。

案情透露,哈弼意及其家庭数名成员透过买卖该等由德银发行的「窝轮」获取纯利逾二亿零三百万元。

德银管理层严禁其职员收受利益,以向他人提供属于银行的机密资料。马善智受聘于该银行时获告知该项有关收受利益的指引。

德银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资深大律师李定国、大律师庄向华及署理高级检控官阮敏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惠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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