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收受七万五千元非法回佣以批出地板工程判囚六个月
2018年2月1日
一名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从一名分判商收受共七万五千元非法回佣,将一个私人屋苑的露台地板工程批予有关分判商,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二月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吕文德,三十七岁,嘉丽雅工程有限公司(嘉丽雅)项目经理,早前被裁定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裁判官黄士翔判刑时称,本案涉及典型的贪污行为,罪行性质严重,故此必须判处被告监禁。
案情透露,吕于案发时为嘉丽雅的项目经理,嘉丽雅是负责为乌溪沙一个私人屋苑建筑地盘其中九座大厦的露台供应木地板并进行地板铺设工程(该地板工程)的承建商。
姚杞成是华成铁艺庭园设计工程公司(华成)独资东主,承接各类地板工程。
吕是约于二○一四年七月底邀请姚就该地板工程提交报价,并带姚到建筑地盘进行实地视察。
数天后,吕问姚能否以每个露台三百八十元的报价完成该地板工程(相等于每平方米约二百元)。姚评估相关成本后表示同意。
吕其后要求姚在华成报价时把价钱提高到每平方米二百五十元,并将有关差价支付给他作回佣以取得该地板工程。姚答应吕的索款要求。
吕稍后向姚表示,提交给嘉丽雅的报价会被提高至每平方米二百五十三元,又要求姚计算应支付给他的回佣总金额。
案情透露,姚于计算后会向嘉丽雅收取逾一百四十七万元,以为二千九百七十个露台进行地板工程,但姚的实际收费是约一百一十三万元。两个价钱的差价是逾三十四万元,即吕索取的回佣。
姚于二○一四年八月开始进行该地板工程,并分阶段从嘉丽雅收取中期工程费用。吕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分五次从姚收取三十四万元的其中七万五千元非法回佣。
此外,姚,三十六岁,亦因涉及有关勾当而被廉署分案起诉。他早前承认五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其案件押后至二月二十三日再提堂。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小清协助。
吕文德,三十七岁,嘉丽雅工程有限公司(嘉丽雅)项目经理,早前被裁定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裁判官黄士翔判刑时称,本案涉及典型的贪污行为,罪行性质严重,故此必须判处被告监禁。
案情透露,吕于案发时为嘉丽雅的项目经理,嘉丽雅是负责为乌溪沙一个私人屋苑建筑地盘其中九座大厦的露台供应木地板并进行地板铺设工程(该地板工程)的承建商。
姚杞成是华成铁艺庭园设计工程公司(华成)独资东主,承接各类地板工程。
吕是约于二○一四年七月底邀请姚就该地板工程提交报价,并带姚到建筑地盘进行实地视察。
数天后,吕问姚能否以每个露台三百八十元的报价完成该地板工程(相等于每平方米约二百元)。姚评估相关成本后表示同意。
吕其后要求姚在华成报价时把价钱提高到每平方米二百五十元,并将有关差价支付给他作回佣以取得该地板工程。姚答应吕的索款要求。
吕稍后向姚表示,提交给嘉丽雅的报价会被提高至每平方米二百五十三元,又要求姚计算应支付给他的回佣总金额。
案情透露,姚于计算后会向嘉丽雅收取逾一百四十七万元,以为二千九百七十个露台进行地板工程,但姚的实际收费是约一百一十三万元。两个价钱的差价是逾三十四万元,即吕索取的回佣。
姚于二○一四年八月开始进行该地板工程,并分阶段从嘉丽雅收取中期工程费用。吕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分五次从姚收取三十四万元的其中七万五千元非法回佣。
此外,姚,三十六岁,亦因涉及有关勾当而被廉署分案起诉。他早前承认五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其案件押后至二月二十三日再提堂。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小清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