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五人涉嫌就食品订单贪污逾十二万元

2018年2月26日

廉政公署今日(二月二十六日)落案起诉三间中式酒楼的三名厨师及两名食品供应商,控告五人涉嫌就发出食品订单分别串谋收受及提供共逾十二万元的非法回佣。

被告是何旭恒,三十九岁,新明苑宴会厅(新明苑)点心主管;李振宁,三十九岁,华记食品公司(华记)东主;刘子威,三十九岁,友威送货工人;阮志衡,四十八岁,金钻名轩(金钻)点心部主管;及温福明,四十七岁,东港海鲜火锅酒家(东港)点心师傅。

各被告被控共二十四项罪名,即六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及十八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他们将于星期三(二月二十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元朗中式酒楼新明苑于案发时有多间授权点心材料供应商,包括华记及友威。华记亦同时供应点心材料予其他中式酒楼,包括金钻及东港。

其中一项控罪指何旭恒及李振宁涉嫌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李振宁母亲串谋,使何旭恒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李振宁接受七千二百元,作为何旭恒向华记发出食品订单的报酬。

另外两项控罪指何旭恒涉嫌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一日期间,分别与另外两名点心食材供应商串谋,使何旭恒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分别接受约三万二千元及介乎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六千元,作为何旭恒向该两名供应商发出食品订单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何旭恒及刘子威涉嫌于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至十二月四日期间,一同串谋和与友威东主串谋,使何旭恒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刘子威接受约九千元,作为何旭恒向友威发出食品订单的报酬。

第五项控罪指阮志衡涉嫌于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间,与华记一名女代表串谋,使阮志衡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该华记女代表接受二万八千九百五十元,作为阮志衡向华记发出食品订单的报酬。

第六项控罪指温福明涉嫌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与华记另一名女代表串谋,使温福明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从该华记女代表接受八千七百三十元,作为温福明向华记发出食品订单的报酬。

余下十八项控罪指李振宁涉嫌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包括金钻及东港等六间中式酒楼的多名雇员提供共三万五千二百七十元,作为他们向华记发出食品订单的报酬。

廉署调查发现,各被告涉嫌接受及提供的非法回佣共逾十二万元。

新明苑、金钻及东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各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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