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就「窝轮」买卖受贿行贿六百四十万元重审判囚四十五个月

2018年2月26日

一名银行前高层人员及一名投资者,就该银行发行的衍生权证(俗称「窝轮」)进行买卖时,分别受贿行贿共约六百四十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案件在原讼法庭重审,被告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同被判入狱四十五个月。

被告为马善智,四十四岁,德意志银行(德银)前董事,及哈弼意,六十六岁,投资者。

法官金贝理判刑时表示,这是一宗复杂案件。马善智严重违反诚信,但其违反诚信的行为乃应哈弼意的指示作出,并令对方得益。

法官又命令马善智须向德银归还约六百四十万元。

马善智于二○一八年一月重审时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哈弼意则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案情透露,马善智于案发时是德银的董事,并为该银行的「窝轮」交易员。

马善智于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八年五月七日期间接受哈弼意共约六百四十万元贿款,作为向哈弼意及其有联系者就由德银发行的「窝轮」提供资讯,而有关资讯可能协助他们买卖该等「窝轮」;或在他们买卖该等「窝轮」时向他们提供协助的报酬。

哈弼意于同一期间以相同目的向马善智提供该等共约六百四十万元的贿款。

案情透露,哈弼意及其家庭数名成员透过买卖该等由德银发行的「窝轮」获取纯利逾二亿零三百万元。

德银管理层严禁其职员收受利益,以向他人提供属于银行的机密资料。马善智受聘于该银行时获告知该项有关收受利益的指引。

马善智及哈弼意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在原讼法庭被陪审团分别裁定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及四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他们同被判入狱七年。

马善智及哈弼意其后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二○一六年六月撤销其定罪并命令重审案件。案件重审时公诉书经修订,马善智及哈弼意各被控一项《防止贿赂条例》下的罪名。

德银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资深大律师李定国、大律师庄向华及检控官阮敏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惠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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