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问卷调查员涉廉署周年民调诈骗案被判刑
2015年1月13日
一名市场研究公司前兼职问卷调查员,利用载有虚假资料的二○一三年廉政公署周年民意调查问卷,向该公司欺诈及企图骗取酬金,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刑。
许水鹏,四十岁,弘达交通顾问有限公司(弘达)前兼职问卷调查员,被裁判官苏惠德判处须履行二百小时社会服务。
裁判官在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及已向弘达归还涉案的四百五十元,因此判处社会服务令。
被告早前承认共十二项罪名,即九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三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欺诈及企图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弘达的兼职问卷调查员。弘达当时受廉署社区关系处委讬进行二○一三年廉署周年民意调查,以收集公众对贪污情况的看法。
被告身为弘达的兼职问卷调查员,须与从政府统计处的数据库随机抽取的家庭成员进行面对面的访问。
就每份完成的问卷,被告会获支付一百元酬金。倘若个别问卷未能通过弘达的品质检定,有关问卷的酬金会被扣减一半。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虚构了九份问卷,伪称他已经与相关家庭的个别成员进行了访问,并将收集到的资料记录在问卷上。
由于该九份问卷未能通过弘达的品质检定,被告的酬金被扣减一半后获发共四百五十元。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十月及十一月又分别向弘达提交共两份问卷,讹称受访者的下一个生日最接近访问日期。
被告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再向弘达提交一份问卷,讹称受访者的年龄介乎十五岁至六十四岁。
由于问卷涉及虚假资料,弘达扣起被告的相关酬金。
涉案的问卷其后已被剔除,而剔除相关问卷并不影响该民意调查的完整性及数据的真确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廖远明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员何仲强协助。
许水鹏,四十岁,弘达交通顾问有限公司(弘达)前兼职问卷调查员,被裁判官苏惠德判处须履行二百小时社会服务。
裁判官在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及已向弘达归还涉案的四百五十元,因此判处社会服务令。
被告早前承认共十二项罪名,即九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三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欺诈及企图欺诈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弘达的兼职问卷调查员。弘达当时受廉署社区关系处委讬进行二○一三年廉署周年民意调查,以收集公众对贪污情况的看法。
被告身为弘达的兼职问卷调查员,须与从政府统计处的数据库随机抽取的家庭成员进行面对面的访问。
就每份完成的问卷,被告会获支付一百元酬金。倘若个别问卷未能通过弘达的品质检定,有关问卷的酬金会被扣减一半。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虚构了九份问卷,伪称他已经与相关家庭的个别成员进行了访问,并将收集到的资料记录在问卷上。
由于该九份问卷未能通过弘达的品质检定,被告的酬金被扣减一半后获发共四百五十元。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十月及十一月又分别向弘达提交共两份问卷,讹称受访者的下一个生日最接近访问日期。
被告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再向弘达提交一份问卷,讹称受访者的年龄介乎十五岁至六十四岁。
由于问卷涉及虚假资料,弘达扣起被告的相关酬金。
涉案的问卷其后已被剔除,而剔除相关问卷并不影响该民意调查的完整性及数据的真确性。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廖远明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员何仲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