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求职者涉嫌以虚假学历证明向政府部门求职今提堂

2018年3月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求职者,控告他涉嫌使用虚假学历证明于九年内向三个政府部门及廉署求职,诱使有关政府部门向他支付薪酬逾一百一十万元。被告今日(三月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潘凯勤,四十岁,于星期三(二月二十八日)被控九项罪名,即八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及一项管有虚假文书,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5(2)条。

被告另被控三项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的交替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8(1)条。

被告今日无须答辩。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三月二十二日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廉署早前在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揭发本案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一九九九年开始在澳洲一间大学修读其学士学位课程。由于他未能完成有关课程,该大学并无向他颁发毕业证书。

其中八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三年六月三日期间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即看来全部由该大学发出的一张毕业证书、一张学业成绩单及两份学生选修科资料的副本,意图诱使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当时的学生资助办事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和廉署的职员接受它们为真文书的副本。

被告从民政署、当时的学生资助办事处及康文署获取七个受雇职位,并获支付薪酬合共逾一百一十万元。至于被告向廉署申请的一个职位,他拒绝填写一份所需表格,故此廉署并无处理其申请。

三项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年四月八日期间虚假地表示他从该大学取得有关学士学位,从而不诚实地为自己分别取得受雇于民政署及当时的学生资助办事处三个职位赚取报酬的机会。

余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知道或相信另一张看来由该大学发出的学业成绩单属虚假,而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或控制它。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民政署、康文署和在职家庭及学生资助事务处(前称学生资助办事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林璐琪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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