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牌水喉匠就水管工程行贿水务署督察判囚两个月

2018年4月3日

一名持牌水喉匠行贿一名水务署督察,以批核由他施行的水管工程,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四月三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判囚两个月。

黎德贤,七十六岁,承认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称,鉴于廉洁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故此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属严重罪行。

主任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年老等多项求情因素,遂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廉署接获水务署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水务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持牌水喉匠。他获聘请为香港黄竹坑道一幢商业大厦的一个单位施行水管工程,并向水务署申请向该单位供水。

水务署一名用户服务督察及其同事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前往该单位视察有关水管工程。该用户服务督察视察后发现一些欠妥之处,便告知被告作出修补。

案情透露,修补工程完成后,被告要求进行第二次视察。该用户服务督察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独自到该单位视察。

该用户服务督察在水表房开始视察时,询问被告水管的牌子。此时,被告向该用户服务督察提供约五百元现金。

该用户服务督察明白该笔现金是贿款便拒绝收取,并告诉被告他会将此事向其主管报告。水务署其后将个案转介廉署,而被告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被拘捕。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会见时同意如果该用户服务督察不是水务署员工,或工程于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视察时已获得批核,他不会向对方提供金钱。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张汶及黄丰成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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