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人涉嫌欺诈二千万元按揭贷款及「洗黑钱」今提堂

2018年5月1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律师行前法律文员,控告他涉嫌欺诈两间持牌放债人公司两笔共二千万元的按揭贷款,而该前法律文员及一名相关人士亦因就其中一笔按揭贷款而被控一项清洗一千万元犯罪得益罪名。两名被告今日(五月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两名于星期二(五月八日)被起诉的被告为苏锦威,四十一岁,梁家乐律师行前法律文员,及苏润余,四十九岁,梁家乐律师行前法律行政人员。该律师行现已结业。

苏锦威被控三项罪名,即两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

苏锦威及苏润余同被控一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被告今日无须答辩。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五月三十一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苏锦威及苏润余于案发时分别是梁家乐律师行的法律文员及法律行政人员。苏润余亦是离岸公司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 (CAL)的董事。

一对买家夫妇于二○一二年二月与一个发展商达成协议,购入坚尼地城石山街一个私人住宅大厦单位,并以一间公司持有该物业(物业持有公司),苏锦威获指派处理该项交易。

其中一项控罪指苏锦威涉嫌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十五日期间,向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虚假地表示,该物业持有公司拟申请一笔一千万元的贷款,并以该物业作抵押;授权他代表其申请该笔贷款;及授权CAL代表其收取该笔贷款,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持牌放债人公司批出该笔贷款予CAL,导致他、苏润余及CAL获得利益或该持牌放债人公司及该物业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苏锦威及苏润余同被控的罪名指他们涉嫌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期间,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笔CAL在一间银行维持的名下帐户内的一千万元贷款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有关贷款。

另一项控罪指苏锦威涉嫌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即两封看来是由该物业持有公司及其中一名买家分别发出而指示另一间律师行在一宗高等法院民事诉讼中代表他们行事的信件,意图诱使该律师行接受它们为真文书的副本。

余下控罪指苏锦威涉嫌于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至六月十九日期间,向另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虚假地表示,该物业持有公司拟申请一笔一千万元的贷款,并以该物业作抵押;该物业持有公司授权他代表其申请该笔贷款;以及第三间律师行获授权代表该物业持有公司收取该笔贷款,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持牌放债人公司批出该笔贷款予该律师行,导致该律师行获得利益或该持牌放债人公司或该物业持有公司蒙受不利。

苏锦威获准以现金八万元保释,而苏润余则获准以现金五万元保释。他们受命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控方证人。

梁家乐律师行时任拥有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锡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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