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高级消防队长就处理检取危险物品及其他财物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今提堂

2018年5月11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消防处高级消防队长,控告他涉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向消防处虚假地表示已适当处置检取的危险物品及其他财物,并把它们归还物主。被告今日(五月十一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应讯。

何廸希,四十五岁,于星期三(五月九日)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他亦被控一项盗窃的交替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

被告今日无须答辩。裁判官王证瑜将案件押后至七月六日答辩。若被告选择不认罪,则会于当日进行预审。

廉署早前接获消防处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任职消防处高级消防队长,他负责处理一宗于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在长沙湾副食品批发市场附近空地发现包括危险物品等财物的案件。经调查后他检取有关财物。

该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至六月二十五日期间,在执行其公职过程中或在与其公职有关的事上,无合理辩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不当行为,即:

(i) 于或约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挪占及处置该等财物,即六百六十一公升燃油、十八个金属桶、一个发电机及两套泵/喉管/喷嘴,而有关财物是存放在沙田消防局危险物品储存仓库,由消防处看管,等候移交警方;

(ii) 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虚假地表示,该等财物已于一日前移交长沙湾警署一名警员;以及

(iii) 其后多次虚假地表示该等财物确实已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归还其物主,而物主亦在一张正式收据上签署确认从他收到有关财物。

该项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于或约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盗窃上述属于消防处的财物。

被告获准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并受命不得直接或间接接触控方证人。

消防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张志伟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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