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总工程监督及分判商贪污各判囚六个月

2018年5月14日

路政署一名总工程监督及一名分判商,就该署的维修工程分别受贿行贿五万元,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两名被告今日(五月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判入狱六个月。

陈耀威,六十岁,路政署总工程监督,被裁定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同案被告郑祖颐,五十八岁,惠联工程有限公司(惠联)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董事兼股东,则被裁定一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暂委裁判官莫子聪裁定两名被告罪名成立时称,郑提供而陈接受的贿款可以视之为甜头。

暂委裁判官接纳两名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们以现金三万五千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案情透露,陈于案发时为路政署总工程监督,被派驻市区结构维修组工作。他负责督导和监察观塘区的道路、斜坡、公路及道路构筑物的维修工程,包括推荐及批出维修工程订单。

郑是惠联及惠福的董事兼股东。路政署的定期合约承建商把观塘区及黄大仙区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应外判予惠联及惠福,并委任郑为地盘总管负责监督该等道路工程地盘。

该定期合约承建商于二○一二年六月八日至二○一五年九月八日期间收到有关九龙东区域,即观塘、黄大仙、九龙城、九龙湾及红磡的道路维修工程的工程订单,总金额约为二亿一千万元。

陈于或约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向其上司递交一份有关将军澳隧道公路维修工程的申请,总金额约为二百万元。如申请获得批核,有关工程将会由郑的公司负责进行。

案情透露,陈及郑于二○一五年九月八日约下午六时经罗湖管制站离港前往中国大陆。

陈于翌日零晨约二时半返港后遭廉署人员拘捕,并从他身上搜获一个信封,内里载有五叠以橡筋捆绑的五十张合共五万元的一千元纸币。


案情透露,政府化验所化验证实该信封、橡筋以及部份纸币上有郑的基因。

路政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陈大伟及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露琴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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