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披露受廉署调查人士身分被判囚四个月
2018年7月10日
一名男子披露一名受调查人的身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七月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四个月。
叶坤华,三十一岁,承认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指出,鉴于被告的罪行性质严重,他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
廉署早前在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揭发本案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一六年一月起因涉嫌涉及一宗贩卖危险药物案而还押惩教署看管。
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二日在狱中写信给廉署要求会面。廉署人员于四日后在赤柱监狱会见被告。
被告于会面期间向廉署人员投诉一名女子,即贩毒案的一名控方证人,指她可能向贩毒案中两名警务人员提供利益以陷害被告及该案另一名被告。
案情透露,廉署人员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被告的贪污投诉展开调查,其后向被告录取一份证人供词。
廉署人员于首次会面及录取供词后多次提醒被告《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法律限制,被告确认他明白。
案情透露,该女子于二○一七年三月七日,即廉署的调查仍在进行期间,到赤柱监狱探访被告。
被告在该次探访期间,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女子披露她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及有机会被拘捕。被告甚至对该女子说,她可自行考虑逃走以避过调查。
被告于二○一八年一月五日因披露受调查人的身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在警诫下接受会面。
案情透露,被告承认他曾向该女子披露他已向廉署投诉她,以及她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植志恒协助。
叶坤华,三十一岁,承认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a)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判刑时指出,鉴于被告的罪行性质严重,他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
廉署早前在调查一宗贪污案件时揭发本案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一六年一月起因涉嫌涉及一宗贩卖危险药物案而还押惩教署看管。
被告于二○一七年二月十二日在狱中写信给廉署要求会面。廉署人员于四日后在赤柱监狱会见被告。
被告于会面期间向廉署人员投诉一名女子,即贩毒案的一名控方证人,指她可能向贩毒案中两名警务人员提供利益以陷害被告及该案另一名被告。
案情透露,廉署人员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被告的贪污投诉展开调查,其后向被告录取一份证人供词。
廉署人员于首次会面及录取供词后多次提醒被告《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的法律限制,被告确认他明白。
案情透露,该女子于二○一七年三月七日,即廉署的调查仍在进行期间,到赤柱监狱探访被告。
被告在该次探访期间,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女子披露她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及有机会被拘捕。被告甚至对该女子说,她可自行考虑逃走以避过调查。
被告于二○一八年一月五日因披露受调查人的身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在警诫下接受会面。
案情透露,被告承认他曾向该女子披露他已向廉署投诉她,以及她是该项调查的受调查人。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植志恒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