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男子涉嫌就验车行贿测试员
2018年7月1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经营车身装饰业务合伙人,控告他涉嫌串谋行贿一名指定车辆测试中心认可车辆测试员,使经改装私家车通过宜于道路上使用检验。
郭俊希,四十五岁,于昨天(七月十一日)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被告明日(七月十三日)将于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及其合伙人于案发时经营车身装饰业务,二人同为一个车主会的会员。二人透过一名朋友,认识一名汽车公司认可车辆测试员,该公司自二○一五年起在屯门经营一间运输署指定车辆测试中心。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期间,与其合伙人及该认可车辆测试员一同串谋,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提供合共一千三百元,作为他就二人转介到汽车公司进行每年检验的车辆有毛病或不符规定也不予理会,即使车辆不合资格通过检验测试,仍然就车辆发出「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的报酬。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及其合伙人曾转介四辆经改装私家车予该认可车辆测试员进行宜于道路上使用检验。
运输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
郭俊希,四十五岁,于昨天(七月十一日)被控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被告明日(七月十三日)将于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及其合伙人于案发时经营车身装饰业务,二人同为一个车主会的会员。二人透过一名朋友,认识一名汽车公司认可车辆测试员,该公司自二○一五年起在屯门经营一间运输署指定车辆测试中心。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二○一七年七月十日期间,与其合伙人及该认可车辆测试员一同串谋,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该认可车辆测试员提供合共一千三百元,作为他就二人转介到汽车公司进行每年检验的车辆有毛病或不符规定也不予理会,即使车辆不合资格通过检验测试,仍然就车辆发出「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的报酬。
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及其合伙人曾转介四辆经改装私家车予该认可车辆测试员进行宜于道路上使用检验。
运输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