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贿赂收数人判囚三个月
2018年7月20日
一名持牌放债人公司欠债人,串谋向一名收数人提供共三千元贿款以协助他逃避向该放债人公司偿还债项,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七月二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三个月。
宋明佳,五十岁,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裁判官周至伟判刑时表示,根据判刑指引,基于案件并不涉及任何特殊情况,而且被告的罪行性质严重,他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四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此将刑期减至三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香港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的欠债人。
被告于二○一三年一月从该持牌放债人公司取得一笔五千元贷款,并须在其后四个月分四期偿还款项。他在第一期还款后便拖欠了余下的分期还款。
案情透露,该持牌放债人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聘用一间收数公司向被告追讨一笔逾九千五百元的未付债项。
被告于二○一六年六月向收数公司讹称他已提出破产申请,而该收数公司其后停止向被告追讨债项。
收数公司于二○一六年八月向被告查询时,被告承认他曾于二○一六年四月至五月期间应该公司一名收数人的要求提供共三千元,作为停止要求他偿还债项的报酬。
案情透露,被告其后将三千元分三次存入该收数人的香港赛马会户口。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马明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志伟协助。
宋明佳,五十岁,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裁判官周至伟判刑时表示,根据判刑指引,基于案件并不涉及任何特殊情况,而且被告的罪行性质严重,他必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四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此将刑期减至三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香港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的欠债人。
被告于二○一三年一月从该持牌放债人公司取得一笔五千元贷款,并须在其后四个月分四期偿还款项。他在第一期还款后便拖欠了余下的分期还款。
案情透露,该持牌放债人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聘用一间收数公司向被告追讨一笔逾九千五百元的未付债项。
被告于二○一六年六月向收数公司讹称他已提出破产申请,而该收数公司其后停止向被告追讨债项。
收数公司于二○一六年八月向被告查询时,被告承认他曾于二○一六年四月至五月期间应该公司一名收数人的要求提供共三千元,作为停止要求他偿还债项的报酬。
案情透露,被告其后将三千元分三次存入该收数人的香港赛马会户口。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马明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志伟协助。